晴時多雲

民主之盾》癱瘓憲法法院運作的國會立法和撥亂反正

憲法訴訟法修法的真正目的是讓憲法法院不要運作,甚至是透過一方面修法和另一方面人事反對來挾怨報復憲法法院過去宣告藍白多數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的仇。 讓憲法法院癱瘓無法運作的最關鍵影響是以後國會多數強行通過的立法可以隨心所欲和為所欲為……最終讓立法院成為太上國會,毫無制衡機制。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

113年12月20號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規定,未來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將不得低於10人,做出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若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時,則得經大法官的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做出不受理該評議案之裁定;若進行迴避的大法官人數達到7人以上,則剩餘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並將同意做成判決門檻拉高至四分之三;前述大法官參與人數、同意人數之相關規定,適用於暫時處分裁定、宣告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等3類型案件;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院12月20日舉行院會,並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立法院12月20日舉行院會,並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憲法訴訟法修法凸顯幾個重要的意涵:

第一、比台灣法律體系繼受的國家所規定的門檻還要高: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憲法法院大法官評議的門檻提高到十人,作成違憲宣告、暫時處分裁定、宣告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需要五分之三的門檻。

憲訴法修法後 我釋憲門檻高於多數先進民主國家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為9人,需要過半數5位大法官同意就能作出釋憲解釋或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由16位大法官組成,其判決需要8位大法官同意就能作出決定,等同於只要半數法官就可以宣告違憲或合憲。法國憲法法院大法官人數也是9人,需要過半數5位大法官才能通過釋憲案。

換言之,台灣的釋憲門檻顯然高於法律繼受的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相關標準。

第二、少數否決:把門檻變成五分之三的多數會造成少數否決的矛盾現象,例如假定全部十五位大法官都參加評議,8位大法官認為違憲,7位大法官認為合憲,本案就無法宣告違憲,因為根據憲訴法修正的新門檻是9人,但實際上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比合憲的大法官還多出一人。

第三、實質癱瘓:目前憲法法院有七位大法官的任期屆滿,而賴清德總統所提名的七位大法官全部遭到國會多數反對完全封殺,目前憲法法院只剩下八位大法官,如果按照新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連參加評議的十人門檻都無法達到,等同於憲法法院停擺或是關門,無法審議任何釋憲案。

主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到,就算是憲法法庭停擺,也是短時間的;真的造成長時間沒辦法運作,我認為也是好的,與其讓大法官做出錯誤不當的憲法裁判都比不作為要好。

主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照)主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照)

癱瘓憲法法院 最終讓立法院成為太上國會

顯然,憲法訴訟法修法的真正目的是讓憲法法院不要運作,甚至是透過一方面修法和另一方面人事反對來挾怨報復憲法法院過去宣告藍白多數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的仇。讓憲法法院癱瘓無法運作的最關鍵影響是以後國會多數強行通過的立法可以隨心所欲和為所欲為,因為既使通過違憲的法律,憲法法院也無法運作來宣告國會立法違憲,最終讓立法院成為太上國會,毫無制衡機制。

如何化解憲訴法修正之憲政爭議

如何化解國會多數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之憲政爭議,基本上有幾種方式。

第一、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這條路徑走不通的原因是國會多數掌握在國民黨和民眾黨的手中,預期將會以二分之一的決議來維持原案。

第二、提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立院三讀通過提高憲判門檻達至少10人評議,憲法法庭稱將減損人民尋求救濟的憲法訴訟權利,「深表遺憾」。(資料照)立院三讀通過提高憲判門檻達至少10人評議,憲法法庭稱將減損人民尋求救濟的憲法訴訟權利,「深表遺憾」。(資料照)

如果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進行暫時處分之裁定的話,是由目前八位大法官來評議,還是需要根據新修法之規定十位大法官才能評議。這涉及到法規公布或生效的時日。當立法院將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送交總統,而總統按照憲法第37條依法公布的話,法規尚未產生效力,因為根據中央標準法規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當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後三天內提出暫時處分的話,因為法規尚未施行,只能以憲法訴訟法的舊規定來處理,亦即根據目前未被修正的43條第三項之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目前憲法法院有八位大法官,六位大法官參與裁定,五位同意即可。然而,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立法排除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如新修正的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針對這條的合法反制方式是在總統未公布之前提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為該條文尚未公布或生效,無法適用新規定的高門檻大法官人數。

第三、以公投來進行法律複決。法律複決案之通過必須不同意該法律之有效票數多於同意該法律票之有效票數,且有效不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可否決該法律案。公投程序相對需時較長,且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提出,但也不失為反制違憲法律(立法過程中有重大瑕疵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更大之民主途徑。

最後,台灣的民主政治運作需要權力制衡和人民發聲,絕對不能讓國會獨大變成憲政哥吉拉,否則國會多數的立委會修法自肥讓自己在立委任期中罷免門檻變高以及藉由修法和阻擋來實質廢除憲法法院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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