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
高院二審判決出爐,喧騰一時的國安案件被告均獲無罪。法院認為涉案被告「難認定其行為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程度」,所有相關被告所涉的行為,即便如檢察官所述言之鑿鑿,但法官就認定相關國安風險並不具體,因此即便有組織性工作,亦難認有實質具體危害。
圖為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新黨成員王炳忠(左二)、新黨文宣委員會副主委林明正(左一)、王進步(右一)等五人涉犯共諜案無罪,與律師魏憶龍(右二)會後於法院外發無罪聲明。(資料照)
法院基本是採一審判決的基調,但像這樣指標性的國安案件,凸顯的不單只是司法對國安的想像與常人有落差,更是提醒政府機關,當法院無法有效處理紅色滲透時,行政機關的責任就更強。過去我們對於中國學生多半秉持人性善良的立場,然而事實卻是,中國學生雖曾來台「獲得民主學風陶冶」,卻仍從事滲透工作、意圖吸收我國公職人員為中共內應。相關對中開放政策,政府對中政策仍重做審慎評估。
國安案件應該是當前政府及司法機關,最該嚴正以待的,但相關被告至今仍在外走跳,甚至還有人選上民代,顯然是將檢調將其指控為中國在地協力者,視作榮譽勳章,還因此獲得民意肯定。這在台灣不但是奇聞,若放到美國更會讓人震驚,若今天有人因為收取中國資金,還能成為州議員,可能已讓美國群情沸騰。但在台灣不但相關被告至今歷經二審均獲無罪,甚至還有人能成為民代,並準備連任,台灣司法無法為台灣紅色破口做彌補,已是不爭的事實。
有關司法對於國安案件定罪、刑度過低的問題,立法者已經不只一次要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甚至應該成立國安專題,處理涉案的被告。但從這幾次的判決觀之,法官的心證其實才是最大關鍵。有關何謂具體危險?抽象危險?在國安案件當中,法院顯然採取前者,而且是狹義、嚴謹的定義。結果導致法官會將抽象的人際關係網路,視為不涉危險。聊天但不熟,都不算是吸收人員的具體行為。
若再檢視北院一審判決用詞,主要是認定被告行為不夠「立即且危險」或是行為不足以認定具有「明確目的性、對價」,甚至認為被告與國台辦官員的聯繫僅是出於出版書籍往來,不涉發展組織。當法官必須在高舉人權價值,而且站在對國安風險毫無「想像空間」的前提下,未來相關的國安定罪大概具有極高的困難。更遑論法條用字,指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都僅是抽象文字。但這些文字之所以抽象不具體,主要目的就在於不希望過分概括行為樣態,而導致共諜的複雜行為可受掩護,進而脫罪。沒想到因此成為法官高舉人權價值,否認國安風險的實據,長期發展令人憂慮。
未來若法院定罪率極低的前提之下,只能依靠行政機關「阻敵於境外」。根據國安法第 2-1 條;「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換言之,涉及大陸地區、港澳人民來台,都要有清楚明確的審核,國安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就來自於行政機關的嚴密審查。但若政府機關不夠警醒,還想讓國安風險擴大,使更多來自疑慮地區的人民來台灣,未來國安風險所造成的破口,恐非多數台灣人民所能承受。
由於習近平今年將三連任、香港特首更由港警接任,中共在高度政治保守的情形下,兩岸間的交流風險只會有增無減。還望司法單位以及行政機關,深知責任重大,國人對中國、港澳之風險疑慮,隨著無罪判決出爐,憂慮會更加深厚。如何確保台灣安全,尤其是立法者修法同時,司法機關若不願引用,或從台灣主體安全的層次詮釋,國安破口的憂慮會上升成更大的民意反彈,讓兩岸交流可能更不平靜,政府官員、司法人員都應仔細傾聽人民憂慮,為國門把關做最大努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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