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網路購酒影響大 救店家不該是唯一考量

李沅珉

自本土疫情升溫以來,餐飲業者苦哈哈,酒吧、餐酒館業績更是重挫,許多供酒店家將矛頭指向《菸酒管理法》第30條,不滿酒品無法上網銷售。就筆者看來,財政部並非對於疫情間酒吧、餐酒業者面臨的挑戰視而不見,放寬調酒有條件外帶的函釋正是內用禁令下直接且有效的應變措施,而放寬酒品網購是否恰當,就必須回頭檢視立法本意與酒類產品本身的特殊性。

網路購酒影響大,救店家不該是唯一考量!圖為民眾在賣場買酒。 (資料照)

網路販酒可行否?早在多年就因電商大力推動而有過激烈辯論,當時包含董氏基金會、兒福聯盟等團體紛紛高聲反對,批評此舉「讓未成年在網路接觸酒品訊息的機率將變高」。事實上,《菸酒管理法》第30條禁止「以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之方式」交易酒品,要保護的不僅是「不要讓未成年人買到酒、喝到酒」,更要進一步確保未成年人免於暴露在大量的酒類產品訊息之中,以免對酒產生好奇或錯誤理解。超商店員可以拒絕賣酒給身穿制服的學生、酒吧店員可以要求一臉稚嫩的消費者出示證件,但網路賣家永遠無從得知螢幕前瀏覽商品頁面的人是否成年。未成年人的心智與判斷力未臻成熟,光是「到處都可以買酒」的網路環境,就足以誘使未成年人意圖透過網路訂購酒品,進而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

基於相同理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甚至規定酒品電視廣告限於半夜、凌晨時段撥放,就是為了避開以未成年人為主的收視時段。

另一方面,在網路上架商品的低門檻也是筆者的疑慮之一,自從電商與個人賣家平台崛起,假貨、詐騙、交易糾紛時有所聞,正是因為網路交易不比實體店面,其匿名性與虛擬性,讓交易樣態更複雜、消費風險更高、政府稽查更困難。考量酒類產品的特殊性,開放網路銷售極有可能讓法遵意識參差不齊的業者、來源不明的產品趁虛而入,衍伸食安、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問題。

現行法令仍明文禁止酒品網購的情況下,就已有眾多業者用FB私訊、IG小盒子、google表單、官網詢價等方式取巧迴避,違法業者如此氾濫,如何能說服民眾開放網路銷售酒品後,業者會自律、確實的審核每一位消費者的身份?

網路、社交媒體的影響力與觸及層面是一把雙面刃,可能是商機,更可能是危機。無法做到全面把關就貿然放行,破口一開,恐一發不可收拾,實不可不慎。

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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