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佳穎
在台北某商圈有台奶茶販賣機,主打包裝精美又好喝而小有名氣。
某天,每瓶原價100元的奶茶卻僅顯示為10元,吸引更多人排隊搶購。
問題來了,這時自動販賣機標示的價格算數嗎?來吧,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自動販賣機,標錯價的話算數嗎?圖為自動販賣機情境圖。(彭博)
什麼是要約,要約是什麼?
「要約」這個詞聽來拗口,但其實很像告白,表達有意「邀請某人成立契約」。
表達方式跟告白一樣形式不拘,只要對方可理解就好。
例如,商家透過機器或把物品展示在架上,我們一看到就知道商家「想要」賣東西。
但另有一種情況是,想要對方先對自己表示「要約」,類似想要對方先向自己告白,這種情況我們稱為「要約之引誘」。
要約和要約之引誘怎麼分?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區分,如同區分暖男與渣男,像極了愛情。
於是民法上給我們一個簡單的判斷依據,如果商家陳列商品並已標明價格,在法律上屬於要約。
但若僅寄價目表或型錄來吸引消費者,則商家非有意做成要約,而僅要約之引誘。
(當然最終還是要個案觀察,上面兩個舉例也有可能有例外)
我們也可以觀察當事人表達的內容是否具體、要約對象是否特定加以觀察。
如果當事人意思模糊不清,對象不特定,且依一般習慣認為是以吸引他人為目的,通常會被認為是要約之引誘。
民法上給我們一個簡單的判斷依據,如果商家陳列商品並已標明價格,在法律上屬於「要約」。(彭博)
所以奶茶真的10塊嗎?
由於販賣機有陳列奶茶並標示價格,消費者看到販賣機上的價格,或許會覺得是促銷,但通常會認為老闆是有意以此價格來出售奶茶。
因此依照前面的判斷方式,我們可以合理認為一瓶奶茶10塊錢就是老闆對消費者做成的要約,至於老闆這樣會不會賠本,那就不是法律去關注的事了。
當然如果標錯金額差距太大,你明明知道標錯還故意下單,就有可能會違反民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喔。
想再知道更多有關契約的小知識嗎?
不急,法律歸法律,我們下周見~
參考法條:
民法第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