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倫
根據民法規定,人能享受的權利,就是從你「出生」那一瞬間那開始計算,直到「死亡」而消逝。
但這時候有一個問題:懷孕中的「胎兒」是不是人?能不能享受權利呢?
懷孕中的「胎兒」是不是人?能不能享受權利呢?(https://pixabay.com/)
胎兒是人嗎?
民法第 7 條是這樣規定的:「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這條的意思是,民法認為胎兒「不是人」,所以自然沒辦法享受「人」的權利。不過,如果你順利出生,那麼民法可以讓你回到過去,從你成為胎兒的時間就是一個「人」,這段時間你應有的權利,通通拿得到!
還是看不懂嗎?我們來看個故事。
我要拿遺產!
我們來假設這樣的情境,某個媽媽懷孕的時候,先生在外面有偷生三個小孩。
有一天,爸爸突然過世,媽媽仍在懷孕中,這時候該怎麼分遺產?
假設有一天,爸爸突然過世,媽媽仍在懷孕中,這時候該怎麼分遺產?(https://pixabay.com/)
原則上,懷孕中的胎兒不是人,所以可以拿遺產的人就有「媽媽、外面偷生的三個小孩」,一個人可以拿四分之一。
但是,根據前面提到的民法規定,如果這個胎兒之後順利出生,可以「回溯」取得他應有的權利,也就是繼承爸爸的遺產。
這個時候,遺產的分配必須再把胎兒算進去,每個人拿五分之一。
這樣誰是「人」,大家有懂了嗎?是不是很不政治呢?「法律歸法律」,下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