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銘/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在東元電機的經營權紛擾越演越烈之際,原由黃育仁擔任董座的聯昌電子公司於先前對黃育仁大動作提出刑事告訴,指控在黃育仁任內有多筆未經董事會決議之虛假交易,將高達1.5億元以上款項匯往國外第三者,因為涉犯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1。對此,黃育仁則四兩撥千金,以相關交易其他董事亦屬知情回應,試圖化解外界疑慮2。各界雖然多以東元電機的父子之爭來看待最近的紛擾,但在這些宮廷權鬥戲碼背後,不應忽略了聯昌電子本來作為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攸關眾多股東的利益,上開爭議正凸顯我國董事會與董事長之間權責劃分的嚴肅問題。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是公司法第202條也規定,董事會為公司的業務執⾏機關,因此除非董事會有授權,否則個別董事(包含董事長)無法獨立執行公司業務,也就是公司法所定業務執行的機關是董事會,而不是董事長個人。因為董事會並非頻繁召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8條規定,董事會得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決議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之層級、內容或事項等,故實務上,董事會往往會制訂授權表,以分層負責方式推展公司業務。從上開報載聯昌公司與黃育仁所述,問題關鍵或許就在相關交易是否屬黃育仁可以獨立核決?若否,則黃育仁曾否提案於董事會討論?如果黃育仁沒有獲得授權,也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就擅自對外締結契約,甚至據報載相關交易還可能涉及虛偽,這樣問題顯然就非常嚴重3。
實務上有時會發現,董事長因為過度掌控公司,所以公司雖然設有董事會,但是董事長卻不尊重體制,行事獨斷獨行,架空董事會功能,悖於公司法的規定。然而仔細思考,股東選任董事,雖然期望董事會可以善盡職責,發揮集思廣益的功能,但要是議案根本沒有提到董事會討論,沒有多元意見交流,則董事縱使再懂事,亦無用武之地。此時不僅組織體制失靈,更可能因欠缺制衡,大大增加人謀不臧、上下其手的空間,違反今日主管機關倡議的公司治理潮流。
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指出,為追求妥善公司治理的重點之一,就在落實董事會的責任,也就是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發展策略和對管理層有效監督、確保董事會盡到對公司和股東的受託責任4。金管會推動的「公司治理3.0」也強調董事會職能強化的重要性,俾求盡職治理。故面對聯昌電子上開爭議,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未來要如何確保或強化董事會發揮職能,避免董事會遭到架空,也讓董事長在公司經營上一人大唱獨腳戲的違法情形可以絕跡。
註:
1.自由財經,「聯昌電子:前董座與特定廠商間付款與實際交易不符 應勇於面對司法調查」;蘋果新聞網,「被控掏空!長子黃育仁對黃茂雄溫情喊話 聯昌:跟老爸無關別混淆」。
2.聯合新聞網,「涉掏空1.5億被黃茂雄告 黃育仁:難道邱純枝也是共犯」 。
3.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34230?redirect=1
4.鄭伊婷、王建文,世界公司治理評鑑制度介紹,證券服務,第638期,頁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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