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倫
大家都應該知道,20歲才是民法上的成年人,這樣意思是說,還沒滿20歲不能買東西嗎?
為什麼要限制未成年人買東西?
民法規定7歲以下的小朋友是無行為能力人,而7歲以上20歲以下的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必須要由父母,代替他們發出和接受意思表示,這些小朋友自己做的意思表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雖然可以發出和接受意思表示,但這些意思表示最終仍需要經過父母的承認,才會有法律上的效力。
會這樣規定是因這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少男少女通常涉世未深,比較容易被奇怪的話術拐走。因此法律才規定由父母來替孩子們把關,避免某個青澀的少年可能一個不小心就被騙去買了太貴的東西。
買個飲料都要爸媽同意,會不會太浮誇?
先前說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發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都要經過父母承認才會有效,但如果買個飲料都要店員再跟高中生的父母聯繫,實在是太麻煩了。
因此法律還是有例外的規定,也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獲得利益」以及「為了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意思表示,不用得到父母同意,也能夠具有法律上效力。
但甚麼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呢?
舉例來說: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購買參考書」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圍,但「自行購買機車」就不是囉。至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況,實際上還是要看個案來判斷,但可以肯定的是,高中生沒有取得父母的同意就去買一杯珍珠奶茶,法律上絕對是有效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