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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吳宗憲說他無罪,你信嗎?

◎劉彥呈

總統府侍衛警私菸案,在上週五即8月23日以吳宗憲等人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第5款以公共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起訴,並於本週一26號移審到法院,吳宗憲、張恒嘉各以100萬交保,在移審庭時,吳宗憲無罪答辯為「只是要做長官交代的任務,盼法官給他公平的審判機會。」,張恒嘉則抗辯「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

在移審庭時,吳宗憲(中)無罪答辯為「只是要做長官交代的任務,盼法官給他公平的審判機會。」(資料照)

之前很多人疑問,這不是走私嗎?檢察官怎麼沒有以走私罪起訴?理由在於懲治走私條例處罰的是「私運管制物品」,而所謂管制物品依照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規定是指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而言,香菸並非屬於管制物品,當然無從以懲治走私條例處罰。

那吳宗憲的抗辯有理由嗎?無論依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或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原則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的命令有服從的義務,既然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就是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所以吳宗憲在明知長官的命令是違法下還要盲從,那當然無法阻卻違法。

張恒嘉主張不知道這樣違法,是否抗辯有效?依照新竹地院93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意旨指出,若行為人於為該行為時有所懷疑,如未善盡查詢義務,向原承辦業務員或和相關專業人員詢問相關法律問題,自不得恣意地以不確定之自我判斷而為違法之行為,據此,張恒嘉難以援引刑法第16條而主張免除刑事責任。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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