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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長照立法 ,一錯再錯

為了徵收稅款,立法者會制定不同的稅法,如《所得稅法》、《關稅法》、《土地稅法》等等。這些稅法規定了各種稅收的稅基、稅率或稅額等相關事務,卻又疊床架屋地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法中,明定遺產稅、贈與稅以及菸酒稅應調漲部分稅率,此舉不但沒有顧慮到國家稅收的整體規劃的考量,也恐有違憲之虞。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長照服務的落實是新政府亟欲兌現的政策,然而這項政策實行的困難除了長照人力外,還有傷透腦筋的難題:財源,需要解決。日前,行政與立法兩院協調會曾決定以菸品健康福利捐充作長照財源之一,此一作法顯然有違「特別公課」的使用方式,而且各界普遍無法接受。為此,衛福部調整作法,不從菸品健康捐下手,而是把腦筋動到取代當初公賣制度下所創造的「菸酒稅」上,並加碼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正草案,將長期照顧服務基金的來源規定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由於菸捐做為長照財源之一的作法並不為大眾所接受,為此,衛福部調整作法,把腦筋動到取代當初公賣制度下所創造的「菸酒稅」上。(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顯然,一如外界所預期的,除了遺產稅與贈與稅外,還是把吸菸人口作為長照財源的承擔者,只是這次換成菸酒稅。

菸酒稅是所謂的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所課徵的稅賦。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不同的是,此種稅收是一般性的作為國家財源,而前者則是所謂的特別公課。

公課課徵的群體與該公課的目的間必須要有顯著的事務關聯性,例如,對於污染者開徵污染防治費。這樣的關聯性除了在課徵群體上出現,在該經費使用目的上也會呈現,如,為解決該群體所造成的問題,或經費使用有益於該群體。舉例而言,由於吸菸者可能造成一定的健康風險,故菸捐可以用作全民健康保險的安全準備之用。

一如外界所預期的,除了遺產稅與贈與稅外,還是把吸菸人口作為長照財源的承擔者,只是這次換成菸酒稅。(情境照,記者羅沛德攝)

但稅捐作為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不會指定特別用途的,例如,我們不會問關稅、所得稅用在何種用途之上,而是由政府統一來作調配。在長照財源籌措上,將遺產稅、贈與稅以及菸酒稅的收入規定出特別用途,是作繭自縛,增加財政運用上的困難度。一般而言,建立所謂特種基金做為特定財政來源,這種情形在我國法制並非少見,特別公課的運用即屬一例,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就是向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律規定的機關(構)徵集而來。其目的則有三: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除了前述特別公課所建構的基金外,亦有靠政府撥充預算或其他財源成立者。例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為: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綜上所述,顯然政府的編列預算撥充該基金是首要來源,無須在此說明是由何種稅收中來支付。在本修法草案中,倘若遺產稅、贈與稅以及菸酒稅的稅收無法滿足長照財源時,勢必依據該條文由政府預算撥充,如此一來,這個立法的方式顯然毫無意義。

而另外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依據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據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因此,為了徵收稅款,立法者會制定不同的稅法,如《所得稅法》、《關稅法》、《土地稅法》等等。而這些稅法規定了各種稅收的稅基、稅率或稅額等相關事務。同樣的,我們針對遺產稅、贈與稅以及菸酒稅也有《菸酒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範,卻又疊床架屋地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法中,明定遺產稅、贈與稅以及菸酒稅應調漲部分稅率,此舉不但沒有顧慮到國家稅收的整體規劃的考量,也恐有違憲之虞。

只顧眼前政見兌現壓力,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立法,不但品質令人擔憂,連帶地,長照政策的未來也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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