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股銀行荒腔走板?

從「類共益企業」角度探討公股企業公司治理

◎ 林軒竹

9月26日台大法律系黃銘傑教授於經濟日報專欄中發表「公股企業公司治理與關係人」一文。文中黃教授認為從八大公股銀行進行超低利率放貸與台新金彰化銀之經營權爭議中,認為前行政院長陳冲所指「公營事業公司治理荒腔走板」令人心有戚戚焉,更直指政府利用《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指示其派任董事從事違法行為。拜讀大作後,本人有不同的見解與想法。

公股行庫除了公司獲利之外,還需要兼顧種種政府政策的配合與社會工作的發展,這些工作非一般民營行庫所能夠也願意承擔。所以公股行庫其實就是另一種由政府參與或主導的「類共益企業」。(本報資料照)

首先,我認為黃教授應該清楚解釋其文中所謂政府的「違法」作(行)為是違反哪一條法?或許政府成為未過半的公司股東(文中的第(3)與(4)類型)作為不符合黃教授所認定的公司治理規範,但但書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也是法,「違法」之處為何?

再者,文中所批判公股企業所謂「損己利人」但符合社會責任的作為適法性,其實根本不需動用到《公司法》第8條第3項。為因應世界上對企業在社會責任(CSR)與永續議題(ESG)要求之潮流,在民國107年的《公司法》修訂中,第1條第2項即開宗明義指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由此觀之,自無但書規定單獨開後門給政府的問題,而是法規的修訂建立在普世價值上,成為所有企業皆可遵循的標準。

一直以來很多人對國內公股行庫公司治理存有因政府介入以致效率不彰的誤解,但我建議如果從「共益企業」(B Corporation)的角度來探究,就較容易理解。「共益企業」是一種新公司型態,其主要精神是在營利的商業過程中,並非只考量到單純股東利益,而是從廣大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的角度,去實踐更多對環境與社會的責任,達到所謂「共益」的目標。由於公股行庫除了公司獲利之外,還需要兼顧種種政府政策的配合與社會工作的發展,例如在短期疫情期間紓困方案承作或者是長期國內運動活動推廣與優秀運動選手培養等,這些工作都非一般民營行庫所能夠也願意承擔。所以公股行庫其實就是另一種由政府參與或主導的「類共益企業」,扮演有效穩定社會與市場不可或缺的力量。而這也是無論哪個政黨在野罵,但執政後都不願意放棄掉的原因。也因為如此,齊頭式的把公股行庫跟一般民營行庫在公司治理評鑑上放在相同比較基準是否妥適,是另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

另外,「共益企業」的一個重點在於股東是出自於可以接受公司「共益」的目標,而非完全自利。目前國內資本市場資訊透明,哪些是公股企業與其政府持股比率昭然若揭。在這種狀況下,投資者之所以仍然選擇投資公股企業,必然是了解其董事決策結構特質,也能認同其營運的「共益」的目標。而這些行為都是自由市場中投資者的自由選擇,跟黃教授文中所批判的台灣成為自由經濟體制與否並無扞格。況且如果公股企業公司治理真的那麼糟,國內投資者就算了,精明如外資何以選擇投資?這個問題才是令人玩味。

最後,根據金管會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至今,公股行庫的壞帳率沒有變高,資本適足率沒有變差,獲利表現也亮眼。更不用說台灣在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成績自2019年晉升至「一般追蹤」後至今仍繼續維持最佳等第,其中公股行庫表現功不可沒。在這些科學證據下,黃教授的所謂「公營事業公司治理荒腔走板令人心有戚戚焉」到底從何而來,令人匪夷所思。

(作者為成功大學會計系暨財務金融所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