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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公司治理Q&A:獨立董事可以擔任常務董事嗎?

黃帥升

最近,彰銀常務董事選舉結果出爐,台新金質疑此次彰銀所選出的三位常務董事中,有二位是「法人代表」而不是「專業自然人」,並不符合常務董事應為專業董事且需具備自然人資格之規定,因此主張彰銀常務董事選任違法。

而彰銀則認為法人董事也是屬於專業董事之範圍。雖然金管會事後表示,根據法令規定,彰銀常務董事並未要求必須是自然人,然而此一議題仍受到各界的關注。

基本上,此次彰銀常務董事選舉結果之爭議,涉及到兩個議題:一是常務董事中是否應有獨立董事,或者說是否宜有獨立董事;另一則是銀行常務董事是否必須是自然人董事?

首先,針對常務董事中是否應有獨立董事,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8條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此一規定之理由在於貫徹證交法推動獨立董事之立法目的,讓獨立董事進入公司決策核心之常務董事會,可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之功能,因而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席次。然而,從證交法第14條之2第2項之授權文字觀察,其僅授權主管機關就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並無授權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之人數與比例加以規範,從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8條有關常務董事應有獨立董事之規定,似有逾越母法授權之嫌疑。

近日彰銀常務董事選舉結果引發爭議。(資料照)

又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一旦公司設置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即無須再設置監察人,亦即公司內部經營監督機關之設計就從傳統雙軌制模式轉變成為單軌制的模式。在英美單軌制模式下,公司董事會之成員分為內部董事與外部獨立董事,同時董事會下設功能性委員會,分工處理董事會之職務。而常設的功能性委員會包括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以及薪酬委員會等。

其中,執行委員會因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事務,所以是由內部董事組成。而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因其具有監督性質,所以其成員是由獨立董事組成。因此,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若全面採取單軌制模式,則公司法下的常務董事會理應如同英美單軌制下的執行委員會,由內部董事組成,專責公司經營管理事務。換句話說,獨立董事不得擔任常務董事,因為常務董事理應為內部董事,而獨立董事並非內部董事,其應專司監督工作,否則獨立董事一方面負責業務執行,另一方面又擔任監督工作,將會造成球員兼裁判之情形,造成公司治理體系紊亂。因此,「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8條有關常務董事應有獨立董事之規定,實與設置獨立董事之精神相違背。

其次,針對銀行常務董事是否必須是自然人董事,「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第1項)。銀行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事、監察人,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前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一(第2項)。銀行董事中,符合第一項資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但董事全體人數超過十三人者,得為五人(第3項)。

本條第2項與第3項是金管會於107年10月12日所增訂,其中增訂第2項之理由係為強化我國大型銀行董事、監察人專業效能,因而規定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事、監察人具專業資格條件者,應有較高之比率。同時,鑒於董事會為銀行最高決策及治理機關,從而增訂第3項要求銀行整體董事中專業自然人董事(包括符合專業資格之獨立董事)之人數。從條文之內容觀察,本條僅要求銀行整體專業自然人董事之人數以及銀行常務董事應符合專業董事的資格,並無明文規定常務董事必須為自然人董事。換言之,法人代表也可以擔任常務董事。因此,有論者主張依本條之規定,彰銀之常務董事必須是專業自然人董事,實有所誤解。

我國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之目的是為了強化公司治理,獨立董事擔任常務董事,明顯與獨立董事職司監督之角色衝突,現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8條有關常務董事應有獨立董事之規定,應予以刪除。同時,「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第3項是在規範銀行整體專業自然人董事之人數,如無明文規定常務董事應為自然人董事,則相關規範不宜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以免業者無所適從。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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