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基金經理人巧借人頭、利用客戶資金炒作股票, 難道真的無法可管!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近來基金經理人巧借人頭帳戶、利用職務上機會藉由客戶資金炒作股票之案例頻傳,不僅引發投資信託公司、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之內稽、內控制度失靈之質疑聲浪,基金經理人之上開行為實已涉犯刑法背信、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炒作股價等刑事責任,嚴重影響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之維護及投資人權益保障,然而,相關案件之司法調查及法院刑事判決,卻未就上開基金經理人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有關非法操縱股價之相關罪責相繩,殊難想像!

投資信託公司、銀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受客戶之委託從事投資,由基金經理人負責執行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基金經理人本應遵守相關法律、主管機關命令及公司內部規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且誠信地本於其專業執行業務,不得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謀取利益,從事與該公司相同金融商品交易,亦禁止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交易,以防免利益衝突之情事。

基金管理人任意利用所代管基金炒作股價自行獲利出場之不法行為,卻無須受證券交易法之管制,難道金融業此一廣為人知的陋習真的無法可管嗎?(本報資料照)

然而國內近年來有關基金經理人利用客戶之資金炒股之案例層出不窮,相關案例之犯罪手法不外乎,基金經理人利用其職務上機會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巧借人頭帳戶買進與自己代操之基金預定買賣、持有相同的股票,甚者,該基金經理人為規避法定申報義務,藉由非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二等親內血親等人頭帳戶進行短線操作獲取高額報酬,此等未誠實申報基金經理人股票投資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投資等不法行為,實已重創我國金融交易秩序。

尤有甚者,更有基金經理人透過通訊軟體私下創設群組,專門炒作其所任職公司投資之股票,吸引逾百人加入,基金經理人則於群組內洩漏及使用公司曾買入、售出特定股票、公司未來將買進特定股票、公司拜訪之潛在投資標的以及擬將投資之金額等機密資訊,以此等資訊鼓吹群組人員買賣特定股票,哄抬股價,再藉此賺取高額價差,獲取不法利益。

基金經理人上開不法行徑,不僅抹煞了投資人對於我國投資專業經理人之信賴,更已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除顯然有悖於其身為專業經理人之忠實注意義務外,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所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客戶及所任公司之財產利益等節,該當刑事背信罪責,自屬當然。但對於市場交易秩序之破壞,金融機構、投資人等受害者受限於蒐證困難之窠臼,而須仰賴司法調查之協助,惟觀諸我國現行司法實務,卻咸少有以證交法刑事責任相繩之判決前例,以先前爆發而輿論極度關注的證券公司經理人利用人頭、非法操作其所代操之勞動部勞退基金弊案為例,偵查機關竟以告訴人舉證不足為由,未盡調查之能事即予被告等不起訴處分,不啻容任基金經理人在基金進場前,先巧借人頭帳戶規避申報義務,再藉由該人頭帳戶自行進場布局特定個股,後再藉由其所負責管理之基金進場哄抬該特定個股以圖謀私利,此種任意利用所代管基金炒作股價自行獲利出場之不法行為,卻無須受證券交易法之管制,難道金融業此一廣為人知的陋習真的無法可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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