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可公投卻無選舉權,公民權仍缺一角。(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法以及一併配合修正的四十幾條法令,擬把負「完全行為能力」年齡從廿歲下調為十八歲,在此之前,公民投票權已於二○一八年把投票人的年齡改為十八歲。十八歲之人要擁有完整的公民權,現只差「選舉、罷免權」,該兩權屬於憲法層次,目前仍維持廿歲,需待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才有機會修憲成功。
「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把應考試及服公職權設為十八歲;被認為是創制與複決權的「公民投票法」,也於二○一八年把年齡門檻由廿歲改為十八歲,當年約六十萬名青年瞬間擁有公投權。待民法及其它專法一併把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十八歲人具備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只剩選舉權與罷免權了。
第九屆立委上任後,不分朝野,均提案把成年年齡下修到十八歲,顯示重視年輕族群及積極推動年輕人公民權的態度,加上總統蔡英文日前揭示將成立修憲委員會,顯示大原則已有修憲處理選舉、罷免權行使年齡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