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禁不起考驗犯罪大咖照樣跑 新防逃機制失能無用

新版防逃機制四大問題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多年來一直有犯罪大咖潛逃,成為民眾不信任司法的主因之一,千呼萬喚下,去年終於完成「防逃機制」立法,卻仍時聞遭重判被告逃亡無蹤。檢視各項防逃機制發覺,不少規定看似防逃,實則依然漏洞一堆,顯示新制仍屬失能狀態,無用武之地。

去年七月施行的司法院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防逃方面規定,法官許可停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命被告遵守包括定期向檢審或指定機關報到、電子腳鐐監控、限制住居、交付護照和旅行文件等。

電子腳鐐雖實施 實際仍是「虛法」

電子腳鐐防逃雖上路實施,實際上仍是「虛法」,法令通過時沒給予緩衝期設置子法與建置設備,至今「空有法令、實無器材」,法官即使裁定被告穿戴,也沒設備可用。司法院與法務部多次協商,雖今年初達成基本共識,同意偵查中由檢察署、審判中由法院負責,院部共同建置系統,預計經費數億元,但何時上路仍在未定之天。

新制還規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也就是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要求被告到庭聆判。然而實務觀察,新制施行至今,一、二審法官幾乎無人動用這項新規定,三審則幾乎不開庭,更不可能要求被告到庭。

得命令到庭、逕行拘提 未聞檢審動用

法官們不動用,主要在於「有必要」,比如研判某位要案被告一旦判刑,很可能會逃,然而想逃的人,很少會露出跡象,若無具體事實,罕有法官認為「有必要」。而且規範對象還限縮在「審判中停止羈押」被告,亦即被告若當初獲交保、未曾羈押,仍不能強制他到庭。

另第四六九條新增,判決二年以上徒刑確定,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得逕行拘提。實務上,檢察官普遍認為單是重判,不代表被告會跑,重判不算「相當理由」,也要有想逃跡象才行,此規定同樣文字模糊,幾乎無人使用此一強力手段。還有,想逃被告大都不會等判決確定才動念,很多人二審判決出爐認為大勢已去,就趁著上訴空窗期布置潛逃,待案件有罪確定,檢方執行入監時,發覺人早就不見,前立委林正二失蹤就屬此類。

防逃新制看似補強過去的缺陷,實際運作顯示,依舊漏洞百出,除電子腳鐐應速上路,法規密度是否過低也宜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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