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檢察官若回歸成「行政官」 非全民之福

◎ 段正明

撇開法律上檢察官生成史、檢察一體與偵查不公開的諸多爭論,檢察官若真完全變成「行政官」,恐非全民之福。

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檢察官定位」等問題備受注目。(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檢察官定位」等問題備受注目。(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首先是「司法官獨立性」問題,以總統洩密案言,定罪關鍵是「沒長官的檢察官」卻向「總統報告未偵結案件」,傷害了司法官「全面性」對行政權體系的獨立性,司法官獨立性當然不是行政官那種「對外不對內」的保密義務,主張檢察官「回歸行政官」者,恐怕是認可「檢察官就未進入偵查程序前的行政調查可向體系內長官報告」,那麼總統和總長洩密案未來恐怕要重新翻盤。

再者是「司法官的制衡性」,以小模謀殺案而言,媒體流傳許多不利於犯嫌某女的「調查信息」,而肇致某女受到「公審」,但士檢檢察官經「偵查後」發現,某女並非如「調查結果」般有犯罪嫌疑,於是士檢隨即放人,而非等到進入「法院後」,才讓被「公審」而體無完膚的某女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這裡檢方迅速分案偵辦「相關辦案人員」洩密罪責,正是司法官面向的監控「警察調查」功能所致。如果檢察官變成單純的「控訴官」或「行政官」,淪為「被動聽從調查結果」的人,那檢察官基於司法官獨立性內蘊之無罪推定原則而來的「偵查主體監控偵查輔佐人」之功能就消失。那麼恐怕在未來更多的社會矚目案件上,在「限期破案行政效率」和「打擊犯罪美譽」下的「冤案」爭議,將會無從止息。

檢察官體制改革的重點,不在於讓檢察官回歸為「行政官」,而在於「對被告和被害人客觀性義務的平衡」、「依法不受內部辦案行政規則約制(如假性財產犯罪規則造成詐欺氾濫等)的獨立性」、「制衡強勢被告律師團隊與監督法院的平衡配套」、「檢察體系內的轉型正義與轉任律師的司法官之行為規範」、「落實並改革偽證、洩密與濫權起訴與不起訴的監控機制」。檢察官若因這次司改承擔以往所有司法過誤,這樣的司改恐怕難有所成!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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