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
♦️請相信自己的眼睛,真的有這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規定 。(取自貼文)
♦️傅崐萁、黃國昌會後悔自己弄巧成拙
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選罷法排第一案,當天青鳥集會開場記者會,經民連賴律師呼籲民進黨黨團,如法案三讀,要立刻提出釋憲、暫時處分「並藉由暫時處分聲請之裁決過程,請求憲法法庭就憲政秩序下,大法官是否有『審理規則制訂權』、評議及可決門檻之『現有總額』可否解釋為『法定總額』此一中間爭點,一併為裁決。」
傅崐萁、黃國昌為求反制,自以為聰明地想出先咨請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待憲法訴訟法生效、憲法法庭接近癱瘓後,再咨請總統公布選罷法的怪招。(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24年12月30日電: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今天表示,為避免民進黨利用時間差,先公布選罷法、財劃法,後公布憲訴法,利用總統府收到案子後10天內要公告的空窗期,由憲法法庭對兩法做緊急處分。)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與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資料照)
自以為聰明的傅崐萁、黃國昌應該是沒有看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的規定,不知道這條的威力有多大,不知道這樣一拖,竟造成罷免法律適用的情勢大變化。
♦️131條的威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是2007年修訂的。對照其立法理由,就是「(選舉或罷免)比賽過程中,不可變更遊戲規則原則」。立法理由載明:「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所以,131條要規範的是:當開始比賽的哨子一吹響,在選舉的場合,從發布選舉公告開始,在罷免的場合,從提出罷免提議開始,到開票及公告結果,必須適用同一法律,不可部分適用舊法、部分適用新法,不可中途修改比賽規則。
♦️與時間賽跑
北市罷免藍委各團隊大年初一紛紛上工,於行天宮周邊都有志工舉牌宣傳。(記者楊心慧攝)
只要罷免提議書,在行政院就《選罷法》提出覆議(預計二月二日)、立法院重新集會(七日內)、開議後重新做成決議(十五日內)、總統公布法律(十日內)且生效(自公布日起算第三天開始生效)之前提出,罷免案就應適用舊法:(1)提議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2)連署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3)(無論立法院是否再修法)罷免投票通過不適用當選票數+1門檻。
各位捍衛民主的戰士,衝吧!
(作者為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賴中強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