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8月7日A3版「《藐視國會罪》法部:刑罰制裁 違比例原則」報導指出,藍白主導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中,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且最重可處一年徒刑,引發爭議,已被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昨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指出,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則反駁指:「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不該有據實陳述義務?
圖為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資料照)
查維基百科「南科減振案」資料指出,在法院最終宣判無罪後兩年,2014年5月27日,監委陳永祥、周陽山政治操作提案彈劾謝清志。彈劾理由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個條文是訓政時期特別權力關係產物。1979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許信良「違背其誓言,又不盡忠職守,其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宣示條例,亦甚明顯」,處休職二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至2015年判決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為「自有特別權力關係以來,公務員服務法之帝王條款」,以此懲戒前台南市長賴清德。
前述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所稱「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之見解,令人驚訝與不解。按目前《公務員服務法》仍適用,依該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官員)應有忠實義務,而沒有「說謊的權利」是正確的法治概念及價值觀,且公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另該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平心而論,在當前民主憲政時代,刑法裡仍有一些訓政時期的法律規定,例如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129條「違法徵收罪」等,嚴重影響到人民財產及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護,其實際運作情形,容易造成人權的侵害,已不合時宜,立委們不加關心,卻增訂「藐視國會罪」其理何在?公務員(官員)只有忠實義務,而沒有「說謊的權利」是淺顯的道理,何需爭辯呢?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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