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兒少權法》真的是加害者的保護傘?

媒體在報導細節時可能會擔心牽連出被害人資訊,但可以通過模糊化處理來克服。隱私爭議不僅限於兒少案件,成人犯罪案件也涉及被害人隱私保障。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案件不能被報導。

◎陳怡凱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淪為加害者保護傘」的說法,我個人持保留態度。

觀諸該條規定,其內容如下:

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第2項: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第3項: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1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4項:第1、2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綜觀以上條款,其內涵在於對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的保護,無從得出「媒體無法報導加害者」的結論。除非說,加害者本人就是兒童或少年,符合該條第1項第4款「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的規定,那固然另當別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作者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作者提供)

然而,現在進行中的臺北幼兒園事件,似乎也不是這種情形。

的確,在一些個案當中,媒體可能會對於報導細節會不會牽連出被害人資訊感到猶疑,但這終究是可以靠細節模糊化處理來克服的事情。實則,也不是只有兒少案件會涉及隱私爭議,即使是被害人為成人的犯罪案件,也一樣會涉及被害人隱私保障的問題,何嘗因為這樣而沒有報導?總之,假如媒體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依法真的不能報導,那理應完全不會見報,也就不會還是有勇敢的媒體點出這些事。

就目前情況看來,與其說加害者的保護傘真的是《兒少權法》,毋寧更像是這個國家某些媒體長年以來,對於特定政黨執政轄境負面消息刻意冷處理的陋習。說穿了,勤王護駕才是重點,《兒少權法》只是拿來充當託辭而已。

為了保護縣市首長的仕途,轄境務必要顯得八方無事、歲月靜好、充滿朦朧美,不管是特別的漂流物也好、孩子的哭啼聲也好,最好都不要引起太多注意,讓這些消息在資訊的河道上輕輕流過就好。至於對立政黨轄境的負面消息?這務必要大張旗鼓、全力宣揚,小事要變成大事、瑕疵要變成弊案、哪怕沒事也要變有事。

當然,也不排除一種可能,就是除了維護首長形象之外,還有其他原因讓媒體不能(或者不敢)多報。兒少性剝削案件在網路上的影響相當可觀,再加上這類案件涉案人「因故死亡」的事,近年已經發生了不只一次。這類犯罪背後的組織網絡到底有多大?牽涉有多廣?現在仍然是個謎。

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犯罪網絡,是這個社會亟待刨除的有毒地下莖。

圖為因受培諾米達幼兒園負責人兒子毛畯珅連續猥褻案波及,舊址新成立的幼兒園昨(18)日凌晨被人噴漆,幼兒園最新聲明表示與培諾米達幼兒園並無任何關係。(圖由台北市警方提供)圖為因受培諾米達幼兒園負責人兒子毛畯珅連續猥褻案波及,舊址新成立的幼兒園昨(18)日凌晨被人噴漆,幼兒園最新聲明表示與培諾米達幼兒園並無任何關係。(圖由台北市警方提供)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一個律師的筆記本臉書:《兒少權法》真的是加害者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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