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誰來提醒傅總召 覆議與聲請釋憲是兩件事!

◎姚孟昌

新聞報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行政院提出司法救濟是於法不合、是違憲的,當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被立法院否決後,就應該立即來實施、遵守,大法官釋憲講得很清楚。」

提請立法院覆議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兩者互不相斥

傅總召這話看在我們教憲法的老師眼中, 實在錯愕。真希望有人能提醒傅總召一句:「覆議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是兩件事,彼此互不相斥。」

真希望有人能提醒傅總召一句:「覆議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是兩件事,彼此互不相斥。」(資料照)

行政院提出覆議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只要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就可向立法院移情覆議。此乃憲法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所為之設計,提出覆議是行政院的憲法職權。如今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公布修正後《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案,就是代表行政院接受覆議被否決的結果。

然而,當行政院認為法律不僅窒礙難行且有違憲之疑慮時,當然可以根據憲法及相關法規提起釋憲。這是自行憲以來即有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機制。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明訂:「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行政院即為條文所稱之「最高機關」。

行政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理由析因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為避免行政機關有依照違憲之法律執行的情事發生,若行政院認為所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時, 就應聲請大法官進行解釋以為釐清。

行政院提請覆議與聲請釋憲的、理由與法律依據各不相同,惟無論覆議或聲請憲法訴訟都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何來傅總召所稱之違憲或違法的情事?
為了維護法治與民主,從政者應多讀讀憲法與大法官的解釋,有權者尤是。

(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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