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區劃設之遠見
◎藍謙
我國現行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由上而下依序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所構成,然當中最為人詬病的即缺乏最上位的法源依據,因此,「國土計畫法」的頒布無疑是解決了最重要的法規問題。而全國國土計畫在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及地方彈性下劃設國土保育區、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及海洋資源區等四大功能分區,而目前全國各縣市政府較具爭議性的即是農業發展區下農業發展區第一類(即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特定農業區)及第二類(即非屬農發一之平地農地)之劃設。
邇來,看到雲林、南投、宜蘭及桃園等縣市對國土計畫的劃設存有疑慮,探究原因大多為農業發展區農一及農二劃設的爭議,尤其雲林縣長對屏東縣的農業發展區之劃設實存極大誤解,筆者身為土生土長的屏東人亦為屏東農政基層公務員,親身經歷過縣內農地管制的變革及演進,為歷任縣長共同努力下不可抹滅之成果。
雲林縣長張麗善。(資料照)
在此,不免要為故鄉澄清,屏東縣於民國64年10月6日公告實施「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係為全台第一個實施非都市土地管制的縣市,而屏東縣的農地發展與管制大致可分為4大階段:
一、 早期農業社會,縣內農地重劃後即被劃設為特定農業區的土地甚鉅,散布於全縣甚至有全鄉農地都位處特定農業區之情況,且對於土地使用現況,當時並未進行逐筆調查,導致大部分農地之使用分區,皆被劃設為「特定農業區」。
二、 民國89年,屏東縣依法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將不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要件之「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調整為「一般農業區」(一般農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案。
三、 民國106年,屏東縣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訂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作業工作手冊」,作「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的第二次通盤檢討與調整,為未來銜接國土計畫預作準備,為縣內多數的農業用地找出未來發展之道。
四、 即為現今國土計畫中農業發展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劃設,屏東縣皆遵循中央之規劃準則辦理,逐步調整出未來屏東農業發展之輪廓。
綜上,屏東縣之農地管制與發展有其脈絡有尋,絕非部分縣市長所言「中央國土計畫有獨厚屏東縣」之情況;筆者認為「國土」係為國家發展與人民生存之根本,國土的永續發展為國家長治久安之所繫、人民幸福生活之所依,而政府的職責即在透過國土規劃及建設,為世代定居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住民締造滿足每個人最大的人生願望!因此,請各縣市首長減少政治口水,應正視所轄地區之發展為生民立命,擘劃出屬於自己縣市的未來。
(作者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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