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國會擴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救濟問題

◎陳逸南

二月一日新國會成立以來,立法院議場內的問政情形,大多數人民搖頭嘆息,立法院外面民眾群集抗議,並出現了被喻為「大罷免時代」將要到來,這是好現象,盼人民展現力量,來馴服那群擴權的「國會怪獸」。

圖為上月(28日)於反國會擴權的「青鳥行動」中,主辦單位舉辦票選最想要「罷免」的國民黨立委活動。(資料照)

為探索立法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其救濟程序為何?兹將2009年12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第115頁,部分內容摘述如下。

各種憲法訴訟程序中,基於為公民公法權利提供救濟而設置的程序僅有憲法訴願(德文:Verfassungsbeschwerde),亦稱為個人憲法訴願(德文:Individualverfassungsbeschwerde),由於《基本法》第19條第4項所稱的「公權力」並不能將立法權和司法權涵蓋在內,因此如果公民需要對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提出規範審查請求或者針對法院裁判提出訴願的話,不能以第19條第4項為依據,而應當依據《基本法》第100條以及第93條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

又指出,「因此,正是因為憲法訴願的存在,使得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全部三種國家權力(按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擁有了廣泛的審查權,而公民則可以藉此而尋求權利救濟。」亦即,依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等規定,任何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可提出「憲法訴願」(憲法訴訟)請求救濟。

我們發現,目前出現了「國會擴權法案」的惡法,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我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沒有德國法制規定那麼完善,如果發生被國會處罰「開罰單」的人民,將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來進行有關「立法權」的權利救濟。因此,目前,只有寄望於人民站出來發揮加強監督該修正法案的「覆議」程序,或者大法官釋憲時,發揮公平正義力量,讓「惡法非法」國會擴權法案「違憲」而不生效力,台灣民主憲政向前行,人民幸甚!

作者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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