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全面保障職安,消防員應納入「職安法」!

◎張詠惟

前日拜讀海大顧教授投書,標題為「消防員適合納入職安法?」(以下簡稱該篇文章),其中提及「消防法增訂職安條文」是適切做法,本會認為納入職安法為更全面性的作法。

該篇文章提到:「就安全角度來看,其實僅只是提供最低安全的保障,亦即雇主只要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有標示危險區域、有善盡告知義務即可。」然而,政府作為公務員的雇主,並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以及措施。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時,需有一人在後座照護患者,但後座人員在行車過程中卻沒有適當的保護措施。台灣所有的救護車都是由國內業者改裝,其改裝標準並無統一規定。

第一,少有「正常」的後座椅,救護人員大部分只是坐在「車內裝潢櫃體」上,後座安全帶經常是鎖在「車內裝潢櫃體」上,若是遇車禍根本毫無保護效果,更何況救護車運送緊急傷病患時不受交通號誌管束,更有車禍的風險。
其次,勞動部每年都有職業災害統計資料,其中會根據種類、職業病、職業傷害、性別、行業、年齡、接觸有害物質等等進行各項統計分類。然而公務員並不適用職安法,所以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所受到的職業傷害、長年累積的職業病都被輕輕帶過,自行承受。疫情期間,手套、口罩、防護衣數量不足,甚至有消防隊因為廳舍規劃不佳造成群聚感染,分隊關門大吉。未來若是又有這類型的傳染病,這樣的問題還是會再發生。

再者,正因為公務員不適用職安法,所以政府作為公務員雇主,沒有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健康及安全時,並沒有任何罰則。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這個國家的寫照。

該篇文章再提:「反觀消防機關,不僅在裝備器材提供都是特製規格,平時還有經常性的教育訓練、證照培訓。」筆者身為消防員,還真不知道消防器材裝備有何「特製規格」?執行救災勤務時穿戴的裝備,都有歐盟EN規範或是美國NFPA標準可循,何來特製之有?所使用之圓盤切割器、鏈鋸都是跟廠商大量採購;救護勤務所用的氧氣鋼瓶、血壓血氧機、口罩手套更沒有特殊之處;救助時所用的鉤環、繩索、墊塊輪擋等皆是如此,這位海大副校長兼特聘教授只要有心,也可以買到跟消防隊使用的同款器材喔!

該篇文章還提:「就監督面而論,當勞工遇不合理事件,只能向勞動處申訴或檢舉,由勞動處進行檢查開罰。消防員則有訴願及申訴等救濟管道。」能寫出這段話真的跌破筆者眼鏡,恐怕顧教授是誤解相關流程,反而是公務機關缺乏檢舉的制度,例如去年#metoo事件爆發後,本會提出公務機關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應比照一般企業開罰,公務機關在損害基層權益時,只能以個人身分救濟,無法透過其他第三方單位的介入來有效監督。

該篇文章內敘述:「此外,政府機關也受到審計、監察的監督,消防機關所受到的行政監督力量,遠高於雇主。」雇主違反職安法,勞動機關有調查開罰權限,但是公務員不適用職安法,公務員的雇主—政府—長期忽略基層公務員的職業安全,甚至連最基本的職業災害、職業疾病數據都沒有,也沒有罰則跟強制力監督。近期基隆警察在值班台殉職案件,後續機關居然是下令不可在值班台玩手機、把警車停在值班台門口等毫無用處的作為。

請問基隆那位警察學長有在玩手機嗎?值班難道只能盯著門口而不能受理報案、做文書業務嗎?警車停在值班台門口影響出入動線不會有問題嗎?這就是台灣的政府機關絲毫不重視公務員職安的後果。

而職安為何不放入消防法中?「消防法是一般行政法的特別法,調整災害預防、緊急救護及各項消防活動中之法律關係,涉及消防行政組織規範、消防行政行為規範及消防行政責任規範。在立法計劃重點,應思考如何制約消防管理機關的行政權力,確保公權力行使與相對人權利之間之平衡保障。消防法本身兼具公法屬性與維護社會安全職責,應當明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做到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相平衡。」以上文字摘自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由此可知,消防法立法重點絕非是為特定公務人員量身訂做。

遑論民間消防隊目前正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科技工廠、機場、工業區都有自己的消防隊,這些民間消防隊皆適用職安法保障,明明同一場工廠火警,民間消防隊有職安法保護,政府消防隊卻什麼都沒有,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明明同一場工廠火警,民間消防隊有職安法保護,政府消防隊卻什麼都沒有,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圖為消防人員努力救災示意圖。(資料照)

顧教授在該篇文章說所提:「應考量全體公務員的勤務內容與適法性,若僅針對消防員採特例處理,恐有疑慮。」筆者深感認同,建議政府將所有公務員納入職安法的保護中。

公務員若是因為故意、過失造成人民損失,人民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但若是國賠法的客體換成公務員,按照2019台中大雅違章工廠兩名消防員殉職的判決,對於身為受害者的公務員,國家不用任何賠償。政府機關的失職怠惰害死公務員,殉職公務員家屬只能默默吞下,無法要求政府賠償。

這個國家很擅長把把問題窄化,前些日子的消防員報考身高限制是否違憲一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考選部表示警察海巡不能比照辦理,就是把問題窄化,難道其他公務員不會有一樣的問題嗎?

窄化問題、不做通盤考量,正是這個國家最大的問題,要改善消防員的職業安全,政府更應該誠實面對整個公務體系職安保障不足的漏洞。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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