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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擅自登桃園艦「參觀」被起訴,什麼是無故侵入他人船艦罪?

究竟李姓男子為何要擅闖巡署桃園艦的船艙內我們無從而知,但這種不請自來的「登艦」行為是會觸犯刑法的喔!

◎法操司想傳媒

沒有經過屋主同意,擅自闖進別人家可能會觸犯侵入住居罪,這個概念相信許多人都能理解,那如果擅自登入他人的「船艦」呢?是不是也會依照同條處罰?

根據媒體報導,有一名李姓男子在今年5月份透過停泊船梯走上船入內闖入海巡署桃園艦的船艙內,李男為了不被艦上官兵發現,直接躲進船內的貴賓VIP2艙。隔日打開機師房間時,被人發現,通知警方上艦艇逮人,基隆地檢署近日審結,依無故侵入他人船艦罪嫌,將李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海巡署桃園艦示意圖。(海委會海巡署提供)

這種不請自來登船「參觀」船艦,是會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二項)」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居住權利不被他人所干擾,而306條所稱的「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也未經法律授權,「侵入」在刑法的定義指的是違反住居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進入,如果行為人得到住居人的同意而進入,就不會構成本罪。

常見的爭議還有公寓大樓的樓梯間是不是也屬於住宅?最高法院則是給出肯定的答案:「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因此本條所規定的住宅除了指供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僅供短暫使用的旅館、飯店等客房也是屬於房屋外,在公寓大樓的樓梯間也是屬於住宅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很多人也許會問如果房客租約到期後,房東沒經過房客同意擅自闖入房客的房間,會不會也該當本罪?新北市有名廖姓男子把房子出租給張姓女子,租約到期後,張女因還沒找到其他住處,尚未搬離,廖姓男子跟女兒前往租屋處,廖的女兒爬窗闖入,還在對方面前更換鑰匙。事後,廖與女兒被告多條罪名,檢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縱使租約到期,房東也不能隨意進屋,判廖男拘役20日、廖女30日。

由上述案例可以知悉,即便租約屆滿,房客尚未搬離,房東也不可以以租約到期為理由擅自闖入房客的房間。

究竟新聞當中的李姓男子為什麼要擅自闖入巡署桃園艦的船艙內我們無從而知,不過看完以上的介紹後,您對侵入住居罪是否有更加了解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擅自登桃園艦「參觀」被起訴,什麼是無故侵入他人船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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