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再論賴清德老家房屋之適用法規問題

◎袁冰凝

副總統賴清德位在新北市萬里的老家,日前經新北市政府及礦物局辦理共同會勘,此次會勘主要目的是要確認建物使用,是否符合礦業用地規定,惟筆者認為此一行政作為,在法規適用上顯有誤解,有必要予以澄清。

依個人曾經於地政機關從事土地編定業務多年之實務經驗,此案與地目變更(用地變更)並不相干,筆者於今年九月十日以「從法規面評議賴清德老家房屋合法性」一文投書貴報,已詳述賴副總統老家房屋應循「更正編定」辦理,而非申請用地變更。

副總統賴清德。(資料照)

一九八一年,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於編定使用地時,發現賴副總統老家土地有房屋存在,無論是作工寮或宿舍使用,皆應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原則表規定,於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內註記,之後地主申請土地分割後再予更正編定(房屋坐落土地分割後,更正為丙種建築用地),以符合山坡地保育區於實施編定公告前,該宗土地部分已作建築使用之編定作業規定。

所謂更正編定,係指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換言之,一九八一年編定土地時,賴副總統老家的土地,雖然是按核准使用的現況編定為礦業用地,但因土地之現況已有居住用途之房屋(工寮或宿舍),須依規定於事後將錯誤編定為礦業用地部分,更正為正確的丙種建築用地。

至於有論者認為應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礦業用地申請變更為其他用地,或認為該礦業用地無法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事實上,上述規定係適用於實施編定公告前並無合法房屋存在的情況,或因興辦事業需要,經核准事業計畫後變更使用地類別,與賴副總統的老家房屋,於一九八一年土地實施編定公告前,即已存在之情況,完全不同,且依據內政部函釋規定,即便是建築物於土地編定後有毀損、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亦不影響其合法房屋及更正編定之審認。

(法務人員)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