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濫用競爭對手關鍵字作為負面行銷是否違法?

◎蔡步青/律師

由於網路經濟時代,各種多元媒體如網路及社群媒體,及社交平台蓬勃發展,行銷手法日新月異,業者為了提升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度,除藉由自己或第三人吹捧、誇飾自身優勢外,還會透過與主要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或突出主要競爭對手的弱勢或缺點,以彰顯自己品牌之優勢、貶抑競爭對手的商譽,然如果透過購買等濫用競爭對手名稱作為關鍵字,利用欺罔、隱匿、暗示或誇飾等顯失公平之不正競爭行為,意圖誤導消費者或引導公眾輿論,遊走於法律邊緣,顯非單純的言論或侵權行為,而屬於深層次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打擊競爭對手信譽的手段,其造成公益的危害事實上更甚於刑事妨害名譽或民事侵權行為。

台北地院罕見做成濫用競爭對手關鍵字之不正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判決

司法實務長久以來,對於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予以最大程度的容忍,然日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做成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判決,卻罕見認定被告好房公司於其所經營之「好房網」網站及「好房網Youtube」網站刊載之文章、影片,使閱聽者產生原告信義公司消費糾紛眾多且密集、黑心仲介之不良印象,不法侵害信義公司之名譽權及商譽,且被告永慶房屋與信義公司具競爭關係,好房公司與永慶房屋間關係密切,堪認被告好房公司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情事;此外,好房公司、永慶房屋購買「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致搜尋「信義房屋」之結果出現指謫、暗示信義公司泯滅道德、欺騙、黑心等具爭議性之敘述文字,且以「永慶房屋警示黑心仲介手法」做為比較貶抑信義公司,可能使信義公司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亦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認定好房公司應移除相關網路文章、影片,且好房公司、永慶房屋不得自己或利用他人購買含有「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好房公司及好房網總編輯應連帶賠償信義公司新台幣300萬元並刊登澄清啟事等,此為近年罕見明確針對濫用競爭對手關鍵字進行不正競爭行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實務見解,實值重視。

事實上,在台北地院做成本件判決之前,司法見解偶有針對濫用競爭對手關鍵字從事不正競爭行為的判決,例如競爭對手購買關鍵字「幸福空間」侵害商標權案(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判決),或以競爭對手網站為不實比較廣告案(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15號判決)等,然智慧財產法院係依據民事侵權行為及商標法等請求權基礎為具體判斷,而非完全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不僅無助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更使行為人因為個案不同認定,而產生僥倖心理,致無法達到嚇阻不法之效力。

日前臺北地院做成判決,罕見認定被告好房公司於其所經營之「好房網」網站及「好房網Youtube」網站刊載之文章、影片,使閱聽者產生原告信義公司消費糾紛眾多且密集、黑心仲介之不良印象,不法侵害信義公司之名譽權及商譽。(資料照)

台北地院判決為商業言論自由劃出一條紅線

依據釋字第744號解釋意旨,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77號、第623號解釋參照)。

另依據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意旨,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然釋字第509號解釋亦明揭,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因此,司法院已明確指出,商業言論或新聞媒體報導如侵害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仍應依各該相關法律規定為合理之限制,而非屬言論自由的範圍。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進一步補充,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亦即如表意人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引用不實證據資料,即符合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

因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判決,針對好房公司經營的網站刊載不實的文章、影片侵害永慶房屋競爭對手的名譽權與商譽,及好房公司、永慶房屋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廣告,致搜尋結果出現貶抑競爭對手之文字,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確實已為商業言論自由劃出一條紅線。

商業言論自由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為目的

由於傳統廣告類型在網路時代日新月異,進而衍生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社群平台散布攻訐競爭對手的負面言論,甚至以影射、欺罔或違反實質真正的手法,扭曲或抹黑競爭對手形象,進而對產業競爭造成不公平的影響,並形成負面競爭、甚或是構成不正競爭。因此,當有業者針對競爭對手發表影射某負面議題的言論或行為時,縱使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然如屬於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仍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或25條關於不正競爭行為之虞;然若該言論或行為之內容係以隱諱或影射方式,或基於部分事實,卻有誇飾、負面攻訐之虞,是否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25條有關不正競爭行為之態樣?此皆為在判斷個案時的難題。

以不動產經紀業為例,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內政部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不實廣告案件之協調結論」第2點明確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倘係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因此,本件永慶房屋以所謂「黑心房仲」等影射競爭對手有違法行為之負面行銷方式,似已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似難謂非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因此,本文以為,關於不正競爭行為,應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上位概念,優先適用公平交易法規定,台北地院做成本件判決,不僅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意旨,實值肯定。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