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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正視有資源者將「司法興訟」當成「競爭手段」所帶來的問題

司法興訟是解決問題的工具,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它同時也是一種競爭的手段,更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濫用與誤用,不僅可能會破壞立法者的原意,更可能破壞市場應有的秩序。也因此,我們更應關注那些有資源、有權力者所提起的訴訟案件,避免在資源不對等下的興訟案件,對弱勢者所產生的系統性壓迫。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me too風波席捲台灣,影響層面從政治圈、學術圈擴散到文化與影視圈。被指控者在面對指控時的態度各有不同,有人誠心認錯道歉,並退出公共事務領域或停止演藝表演,也有人選擇閃躲或以記憶模糊帶過,而另外還有一種是選擇強烈反擊,甚至直接報警或提告。

回應的選擇雖然是被指控者的自由與權利,但最終還是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進到制度中,依照制度規定來解決。被指控者當然也可以到法院提告毀謗,法院審理的過程將抽絲剝繭讓事實呈現。

事實上,在社會生活中以制度來解決問題有其必要性。例如,車禍事件當中,當雙方在私下調解無法得到共識時,最終必須要走向司法訴訟一途。若迴避制度,私下的爭執與警告往往只會讓問題更難解決。

當然,商業競爭中也是如此。訴訟手段是解決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必要之惡,或許訴訟過程繁瑣又曠日廢時,但這也是為了追求最終事實而不得不的制度設計使然。也因此,在商業競爭過程中,訴訟及其他司法手段也可能會被當作一種競爭工具,用來幫助己方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案件。儘管制度目的不在此,卻往往出現這樣的作用。

國內LED大廠億光電子公司,因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發函多家中下游廠商,並警告通路廠商不得販售特定產品,同時還威脅將這些下游廠商告上法院,聲稱此舉是捍衛自己的權利。(圖:億光電子提供)

例如,專利商標的訴訟就常常帶有這種色彩。原則上這些制度的功能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我們的法律體系也不希望因為濫用,造成更大的問題。例如濫訴,長期以來一直是法院的痛。但有些時候,擁有更多資源的企業,還是選擇以開啟其他訴訟的方式來幫助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案件。例如,近期國內LED大廠億光電子公司,因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發函多家中下游廠商,並警告通路廠商不得販售特定產品,同時還威脅將這些下游廠商告上法院,聲稱此舉是捍衛自己的權利。儘管其中也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撤告,但在訴訟過程中,這樣的舉措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億光電子的做法旨在主張避免損害的擴大,應該尋求訴訟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來處理。依據《公平交易法》學者的見解,逕自發函給各中下游與通路廠商,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這是因為關於發函一事公平交易委員已訂有「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濫發警告函將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

其實在此案中,侵害專利權的源頭係為上游其他設計生產LED晶片的大廠,億光卻不針對源頭的晶片大廠,而選擇向照明品牌商提訴,且在訴訟仍進行時,向其他下游商家威脅提訴、或真的提出訴訟的方式來獲得競爭利益,事實上已濫用了法律立法之原意。

雖說司法興訟是解決問題的工具,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它同時也是一種競爭的手段,更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濫用與誤用,不僅可能會破壞立法者的原意,更可能破壞市場應有的秩序。也因此,我們更應關注那些有資源、有權力者所提起的訴訟案件,避免在資源不對等下的興訟案件,對弱勢者所產生的系統性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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