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偵查不公開有這麼難嗎?

倘若偵查秘密的洩漏是由公務員為之,則免不了涉及到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的問題。而如果我們的公務員連守法都做不到,那何必談甚麼司法改革呢?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司法改革議題吵得沸沸揚揚,原因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召開,從一開始籌備委員的任命、議題設定以及與會委員的產生爭議不斷。因為秘而不宣,黑箱作業的作法讓民眾不無懷疑。

兩週前,長期鼓吹陪審制度的張靜律師指出現今仍有5-10%的司法官有風紀問題。由於這樣的指控並未附具體資料舉證,因而引發軒然大波。儘管筆者對於這樣的數字不甚認同,但我國的司法卻有一個長期以來無法解決的問題:我們的媒體報導永遠比案情更精采。

這幾天,小模被害案駭人聽聞,其中被指涉案的梁女,今日下午卻峰迴路轉地被地檢署釋放。但直到今天早上,對於本案報導卻仍將梁女的涉案內容描繪得栩栩如生。

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上,媒體基於職責對該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報導,無可厚非。但是,過於深刻描述案件內容,除經常造成有樣學樣的模仿犯案外,也造成民眾的預斷,未審先判。

長期鼓吹陪審制度的張靜律師(中)指出現今仍有5-10%的司法官有風紀問題。由於這樣的指控並未附具體資料舉證,因而引發軒然大波。(記者王冠仁攝)

張靜律師撰文的目的是為了倡導陪審制度,然而,在台灣媒體家數與報導速度蓬勃發展下,如何選出公正中立的陪審團團員,成了引進這個制度最現實的難題之一。扣除一些無妄的猜測,媒體報導的資料除了記者對於相關人士的訪問與調查外,就是來自於辦案人員的資訊提供。尤其部份報導甚至對於偵查庭情形或是刑事筆錄內容作鉅細靡遺的描述,如果不是記者的捏造,很難讓人相信不是辦案人員告知相關內容。但這樣的作法已經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規定,該條正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目的在於:

(1)避免對被告或嫌疑人未審先判,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落實

(2)避免包含被告之案件關係人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侵害

(3)避免證據滅失無法取得,或者是防止被告逃亡、串證,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當然,偵查不公開,運用在重大刑案偵辦上,顯然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司法院與法務部所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將該原則的運用作具體的規範。辦法第8條把應保密之項目都規範了,例如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或者是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媒體基於職責對該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報導,無可厚非。但是,過於深刻描述案件內容,除經常造成有樣學樣的模仿犯案外,也造成民眾的預斷,未審先判。(記者黃捷攝)

為了讓民眾了解案件進度,該辦法第9條同時也規定:

案件在偵查中,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例如,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而且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致於期公開之方式,則可透過機關之發言人記者會、新聞稿等均可。

但是,目前國內重大刑案關於案情的報導,如此鉅細靡遺,顯然有違上述規範。倘若偵查秘密的洩漏是由公務員為之,則免不了涉及到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的問題。而如果我們的公務員連守法都做不到,那何必談甚麼司法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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