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要接住的豈止是個人,切莫讓性平制度落空

民進黨和很多民間企業一樣,黨內都設有性平申訴制度與管道,為什麼不使用?必須好好檢討,否則制度不但發揮不了作用,更可能成為另一個新的門檻。除了制度之外,主管缺乏性平意識除了辜負基層員工,也辜負了機制,這些無法循管道爭取權利的受害人,當然我們也接不住他/她們。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這幾天在國內外政治上的大事包括:台美簽訂21世紀貿易協定,烏俄戰爭看似有新的發展,以及中美兩國的國防部長都在新加坡參加會談。但這些政治新聞國內民眾似乎無暇關注。因為這幾天民進黨內爆發的性騷擾事件蓋過所有新聞版面,消息一出,引發連鎖效應,不只民進黨內,包括藝文圈、媒體圈乃至於國民黨都有類似案件的受害人發聲。多數的案例是幾年前的事,如今要追查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度,這也反映出性平受害者處境的艱難。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已二十年的今日,受害人說出遭到性騷擾一事仍然需要無比的勇氣。

近日,民進黨內爆發的性騷擾事件蓋過所有新聞版面,消息一出,引發連鎖效應,不只民進黨內,包括藝文圈、媒體圈乃至於國民黨都有類似案件的受害人發聲。(資料照)

行為發生時間久遠,讓調查與事實呈現更為困難,性騷擾有時行為很突發,受害人要保留證據有一定的難度。若只有單方指控,除非加害者承認,或是有其他證人、證物(例如監視錄影)出現,否則難以成立。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定義上,性騷擾有兩種:敵意的工作環境以及交換利益型,《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很多人以為性騷擾的前提必須在一個上對下的環境中,其實不一定,同儕朋友間也可能發生。性平事件上除了證據取得的困難外,還有雙方在認知上的不同。例如,照三餐向追求的對象要LINE,或是沒事就問人家要不要一起吃晚餐,一方認為這是愛慕與追求,但另一方卻認為是騷擾。由於性騷擾的認定重視的是個人主觀意識的感受,因此要非常的謹慎小心。但也並非所謂的受害人覺得是就成立,否則每天傳早餐圖的人我都想去申訴。客觀上可以去視這些所謂的騷擾內容是否恰當,例如傳的訊息是約對方去工作還是去泡溫泉,每天傳的是早安圖還是情色貼圖。

不過,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凡雇主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而這些辦法必須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來制訂準則。如果場域是學校更不用說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必須依據防治準則來進行各項防治措施,且鑒於此前多次慘痛經驗,《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內容十分詳細,學校教職員工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都有通報義務,不通報也有罰則,最嚴重甚至可以解聘。而《性騷擾防治法》上也有申訴機制可以使用,因此有類似的狀況,機關、學校或者是公司都該有一套處理的方式。

在工作場域上,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到性騷擾,受有損害,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各種防治性騷擾措施,且對該性騷擾的發生已盡力防止,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雇主也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就目前已公開的案件狀況來看,倘若性騷擾事件是成立的,姑且不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罰則,倘若受害人提告民進黨,則民進黨的責任也脫不了。這次的教訓各黨派與各公司都要引以為鑑。

不過,如前文所述,困難在於舉證,行政調查也是如此,即使因為更嚴重的刑事問題,一旦進到法院審查或是被裁罰提起行政救濟,也會有類似的情況出現。這對受害人來說往往就是選擇噤聲的最主要原因,倘若隨意認定,被指控者的權利也會受到侵害,這也是目前幾個被指控的「加害者」為何選擇法律途徑。

但筆者認為,制度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倘若無法利用制度來解決或是澄清問題,時間一過,問題也不會自動消失或迎刃而解。事實上,現在的制度或許稱不上完美,但仍設法在現實的困境中,找到一條平衡的路,讓受害者能勇敢站出來使用這些制度。制度同時也是學習的途徑,有些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透過制度的學習才能避免小錯的擴大。作為雇主與主管,制度同時也是保護自己的方法,不循制度解決問題,最後只會落得有理說不清。

民進黨和很多民間企業一樣,黨內都設有性平申訴制度與管道,為什麼不使用?必須好好檢討,否則制度不但發揮不了作用,更可能成為另一個新的門檻。除了制度之外,主管缺乏性平意識除了辜負基層員工,也辜負了機制,這些無法循管道爭取權利的受害人,當然我們也接不住他/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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