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識眾寡之用》為推動各原住民族集體權,應先落實民族別身分權利義務規範

為了因應兩憲判後《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應先落實民族別身分權利義務的規範,並確實執行,才能讓民族別身分的重要性被提升,以利於進一步推動民族集體權。此外,為避免短時間內來回變更民族別的投機行為發生,應訂有變更民族別最短持續時間。或許有族人認為貿然實施會傷害已考非本族語族人的權利,則可設定優惠資格得考非本族語的落日期限。

陳叔倬

依據現有法規,我國原住民除了「原住民身分」外,還會有另一種身分,叫做「民族別身分」。2002年我國訂定發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其中第四條:「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於是原住民若去各地方戶政機關提出身分申請,申請書上同時有民族別申請欄位,在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同時會同時取得民族別身分。 但至今我國的原住民族行政,極少針對各民族。許多族人爭取民族集體權,但至今未能有效執行,因為今日原住民族行政都以原住民身分為權利主體,未針對民族別身分。雖有一些以「原住民族」為名的法規,但實際觀察法規內容、或過去執行經驗,都非以民族別為權利主體。以下列舉數項名稱中有「原住民族」的法規,進行討論:

1.《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權利主體是部落,非各民族。部落會議出席者以家為單位,部落中每家都有代表權。至今原民會核定的部落並非僅僅是單一民族組成,也有部落是多民族組成,其中高雄市那馬夏區瑪雅部落即由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布農族三族組成。多民族部落開部落會議時,每一家庭都能投票。更具體來說,任何一家遷入任一部落,都具有參與部落會議的資格,不能依民族別納入或排除。因此部落會議是一種屬地的集體權、非民族集體權。未來若討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部落核定時,基本上每一個都市地區部落都是多民族組成。

2.《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條文中權利主體為各原住民族或部落,但各民族實際參與的機制並沒有明定,以致於執行困難。因此實務上多以部落為主體、由部落會議執行。

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條文中執行原住民族諮詢同意為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部落會議,並非各原住民族。

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條文中權利主體為部落、或原住民團體,不是各原住民族。權利主體為部落者,由部落會議執行。

5.《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條文中權利主體為部落,由部落會議執行。

我國原住民除了「原住民身分」外,還會有另一種身分,叫做「民族別身分」。(本報資料照)

因此,我國至今沒有執行任何原住民族別的行政。民族別行政未能執行,與民族別身分無權利義務規範,互為因果。現有法律清楚規定原住民身分者應有民族別身分,但行政上卻只偏重原住民身分、完全忽略民族別身分。對原住民身分過度傾倒,造成以下兩種偏差:

1.原住民身分60萬人中,至今仍有1萬人未申報民族別,因為即使沒有民族別身分,對原住民身分的權利義務不造成任何影響。

2.一些原住民通過非本族語認證考試取得優惠資格,因為優惠資格只綁原住民身分、不綁民族別身分。以上兩種偏差都對民族集體權造成負面影響。為避免傷害民族集體權,規定民族別身分登記、以及優惠資格限考本族語,應訂為最基本義務,加以規範。

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身分的偏差發展,在2022年兩項憲法法庭判決中,出現改正的契機。在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中,判決理由肆、併此敘明中提到:「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於此,已登記有民族別身分者,得以民族自主為由,參與決定該族成員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在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中,判決主文一提到:「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此,民族別身分者得依民族意願,擁有決定該族成員原住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因應兩憲判後《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應先落實民族別身分權利義務的規範,並確實執行,如民族別身分務必登記、以及優惠資格現考本族語,才能讓民族別身分的重要性被提升,以利於進一步推動民族集體權。為避免因優惠資格限考本族語促使短時間內來回變更民族別的投機行為發生,應訂有變更民族別最短持續時間。或許有族人認為貿然實施會傷害已考非本族語族人的權利,則可設定優惠資格得考非本族語的落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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