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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不治標也不治本的排黑條款

排黑條款到底限制了誰?倘若這個版本的排黑條款溯及既往,現任公職人員便首當其衝,這會產生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的問題;若不溯及既往,現在政壇上這些具前科的所謂「黑道議員」將繼續擔任民眾的代議士,此條款一出,不但排不了黑,更可能幫這些所謂的「黑道」議員排除某些未來的政敵。換言之,這個修法雷聲大雨點小,只是告訴人民我們努力排黑,只是什麼黑都沒有排到。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為完備後選人消極資格,行政院近日宣布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也就是俗稱的「排黑條款」。依媒體報導,排黑條款修正的法案內容包含《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與《組織犯罪防制修例》部分條文,針對不得參選的候選人消極資格,增列「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4大類型犯罪者。修法內容洋洋灑灑,但到底有沒有辦法排黑?或是徒增加新的憲法爭議,都不無疑問。

「黑金」向來是台灣政治無法擺脫的陰影,台灣各地地方議會中包含議長在內,有前科的議員不在少數,不過,在現今的政治環境與社會氛圍下,這些地方民代難道是靠拿著槍去脅迫選民投票給嗎?當然不是。那麼,他們過往犯錯或是曾有黑道背景與後來不能成為候選人的因果關係又是什麼?

行政院近日宣布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也就是俗稱的「排黑條款」,同時增列「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4大類型犯罪者不得參選。(本報資料照)

再者,排黑條款到底限制了誰?倘若這個版本的排黑條款溯及既往,現任公職人員便首當其衝,這會產生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的問題;若不溯及既往,現在政壇上這些具前科的所謂「黑道議員」將繼續擔任民眾的代議士,此條款一出,不但排不了黑,更可能幫這些所謂的「黑道」議員排除某些未來的政敵。遑論尚有由代理人出馬選舉的問題。目前檯面上被指為黑道或是有黑道背景的政治人物,根本不在這些條文限制之列,換言之,這個修法雷聲大雨點小,只是告訴人民我們努力排黑,只是什麼黑都沒有排到。

此外,刑法中有褫奪公權的從刑規定,處罰最不適處罰人,基本權的剝奪必須慎重其事。例如,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49號解釋〉處理「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等罪而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的問題時,大法官認為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太過簡單,同理,以當年是否涉及排黑條款的犯罪而限制其參政權,必須也要有相同的理由,但這裡的實質風險又是什麼?更何況,從原始的基本權理論來看,參政權是人民參與國家意見形成基本方式,若要排除是非常極端的。我國刑法中本就有褫奪公權的規定,若刑法剝奪不夠,還要再用特別法剝奪一次,這在憲法上會產生極大的爭議。

事實上,真正掌握權力是那個公職的職位,民眾是害怕有黑道背景的人士因為當了議員甚或是議長,會利用職位來擴大他的黑道版圖嗎?例如販毒?地方政治問題叢生確實是現象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讓有前科的人擔任公職恐怕在先進民主國家也少見。不過,要根治這種地方政治的結構問題,形式上的排黑完全於事無補。

南投縣議會議長何勝豐是全台唯一位僅小學學歷的議長,他有組織犯罪前科,卻已擔任兩屆議長。在他之前,前任鄭文銅議長曾因涉及圍標被判刑、吳棋祥則因涉及砂石弊案,被判處「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不同的是,這兩位前任議長都沒有前科,甚至吳棋祥還是名牙醫。是否貪瀆犯罪和是不是黑道一點關係都沒有,是台灣地方政治結構生態使然。地方議會其實與立法院功能不同,立法院主要功能在立法,其次才是監督政府。所以立法委員為專職,他們每天要必須上班開會,但地方議會則不然,因為立法功能不強,監督地方政府審查年度預算其才是主要職務,每年開會時間有限,因此原則上這個工作設計在很多國家其實是兼職形態。

台灣特殊之處在於地方議會議員除薪資外,開會期間還可領出席費。但地方議會議員也因立法工作較少,絕大部分的業務是處理所謂的選民服務、地方溝通,因此對選民來說,服務好不好就變得非常重要,這也是台灣民主的特異現象。

如果沒有先確定好地方公職人員到底任務是什麼、倫理要求沒有建立,就算用法律排除了黑道,地方政治的惡劣風氣也不可能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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