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健保資料釋憲案中的「實質等同」

陳鋕雄

健保資料利用方式實質等同於去連結,是健保資料釋憲案被忽略的議題。固然健保資料只是高度去識別,未達完全與個人去連結的程度。早年健保資料利用方式是跨機構移轉,有串接而再識別的危險。但當前健保資料並沒有跨機構移轉,且利用方式實質等同去連結。這才是本案真正的核心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7人不滿自己的健保資料提供學術界使用,聲請釋憲,大法官4月26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最遲應於3個月內、也就是7月26日宣判,但因大法官案件太多,無法及時做成判決,故於14日公告延長宣判期日。(資料照)

高度假名化的個資,跟個人間的連結性已很稀薄,各國不乏免除同意而跨機構移轉的先例。例如美國生醫個資法HIPPA下,高度假名化的Limited Data Set資料,可在一定管理條件下,免除病人同意。歐盟GDPR第89條,也允許假名化等條件下免除個資主體同意。這是因為,跟個人連結性薄弱的個資,若再加上技術、管理和使用規範等措施,使無法辨識個人的效果跟去連結「實質等同」的話,各國考量對隱私影響甚微,有可能選擇免除同意權。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2項亦規定免除同意的法源依據。

當前健保資料利用方式,不存在跨機構的個資分享,也透過管理措施排除串接而再識別的可能性。研究者須進入一個密閉空間,過程中只能用程式運算,無法直接接觸原始資料。研究者無法帶走資料,只能帶走程式運算後的統計結果,而且該結果需經審查,確定無再識別可能性才能㩦出。因此,加密資料從頭到尾都在衛福部控制下,並排除串接再識別的可能。本案終審判決雖明知資料未去連結,卻認同在管制措施下再識別風險甚低,風險實質等同於去連結。

健保的社會互助性,是本案應考量的價值選擇。釋字472號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認為強制全民納保合憲。哈佛大學生醫法研究中心主任Glenn Cohen曾撰文主張健保病人基於社會互惠而分享資料的倫理義務:因為全民的互助,許多醫療檢查才得以在一般人可負擔的費用下產生資料。學術研究是探索無知、發現真實的公益活動,是商業利用或公衛目的的前階研究。雖然有可能某些學術研究的價值低,但可透過倫理委員會等方式對個案必要性加以把關。

釋字603號解釋,認為資訊隱私權並非沒有界限,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因此,限制同意權不必然違憲。憲法訴訟究非第四審,若對於健保資料利用方式有不贊同,正確管道是提出修法草案,而非透過釋憲。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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