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在憲法法庭被看破手腳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張斐昕

2022年1月17日,司法院舉辦了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的第一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主題是關於《原住民身分法》將姓名作為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是否合憲。由於本案是新制下第一次開庭,因此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筆者在直播看到本案各當事人皆提出詳實的論述,努力說服大法官;相較之下,同樣受邀到庭陳述意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表現,卻令人十分失望。

人權會自2020年8月成立以來,只要憲法法庭有舉辦言詞辯論,大法官都會邀請人權會到庭陳述意見。在舊制時期,人權會是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參與程序,但這次卻改以「鑑定人」的身分參與。筆者推測,可能是因為新制下,若要成為法庭之友,須要該人民、機關或團體向憲法法庭聲請;而鑑定人,才能由憲法法庭主動指定。所謂的法庭之友是指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可以聲請向法庭提供對於案件的多元意見;至於鑑定人則是指憲法法庭所指定的專家學者,就個案提供專業意見或資訊,供法庭參考。按照近年來的釋憲實務,大法官通常都會指定多位鑑定人,以蒐集不同的專業意見。但這次卻一反常態,只有指定人權會一個鑑定人。身為鑑定人,人權會理應作為「人權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沒想到這次的表現卻讓人看破手腳。

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的第一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主題是關於《原住民身分法》將姓名作為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是否合憲。由於本案是新制下第一次開庭,因此引起各界廣泛關注。(本報資料照)

筆者要強調,無論是聯合國《巴黎原則》或是人權會的組織法,都提到人權會應協助國家的立法與實踐符合人權的基本原則。因此,人權會理應透過國際人權標準來檢視國內的法令與政策,以促進政府施政符合人權規範。結果在本案卻是反其道而行,人權會推派的鴻義章委員先是引用內國法院裁判表示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屬於立法裁量範圍,接著雖然引用了一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是連初步的條文解釋、涵攝及推論過程都沒有,也沒有討論有關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就跳躍式的下了一個系爭規定合憲的結論,完全看不出其引用的條文與結論的關聯性為何。

更誇張的是,人權會的意見書更把做出Sandra Lovelace v. Canada個人申訴決定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誤植為「加拿大人權委員會」,連公政公約的條約機構都弄錯。而且,人權會是從本案聲請人之一的代理人鄭川如教授的論文中引用該案,何以引用相同的案件與條文,卻得出不同的結論?筆者不得而知,因其意見書連推論過程都沒有交代。如此,人權會出具的人權意見,還有專業性可言嗎?

筆者不客氣的指出,這樣的意見書,會讓人懷疑人權會到底有沒有重視憲法法庭?事實上,人權會的意見是代表整個國家所應具備的人權標準。憲法法庭指定人權會擔任鑑定人,是希望人權會能從國際人權標準的高度,檢視我國法令與政策的不足之處,而非被現行法律框架所侷限。人權會固然不一定要跟聲請人的立場相同,但也不該毫無批判的贊同行政機關的意見。今天,無論是聲請人或是主管機關,甚至是大法官,無不重視人權會所提出的人權意見。可是,人權會卻辜負各界的期待,斲喪了自己的公信力!

就書狀內容而言,反而是身為法庭之友的民間司改會所提出的意見書,專業程度遠遠超越身為鑑定人的人權會。但據筆者所知,司改會曾具狀聲請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到庭陳述意見,但卻被憲法法庭忽視,非常可惜。

筆者善意地假設,或許是因為人權委員不熟悉本案涉及的人權議題,意見書才有失水準。但是人權會既然擁有國家的資源,其實可以在出具意見書之前,邀請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NGO及專家學者一起討論,甚至召開公聽會蒐集多元意見,才能更完整地釐清事實脈絡與所涉及的國際人權文書,也可以避免在不熟悉議題的情況下,草率地將意見書送出。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許多NGO經歷二十年的倡議才爭取成立的組織,草創不到一年半,許多工作方向仍待奠定基礎。希望人權會能夠了解並擔起自身應負的使命與職責,珍惜出席憲法法庭的機會,發揮保障及促進人權的功能,不要辜負社會的期待!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生,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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