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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我交保,我被羈押,那些立委怎樣了?

在進入正題之前,請大家默念三次:「羈押不是處罰、交保不是無罪」

◎法律白話文運動

前幾天,幾位現任及前任立法委員涉案被檢察官聲請羈押。

就在昨天(8月4日),結果出來了,無黨籍的趙正宇、時代力量的徐永明「交保」;民進黨籍蘇震清、國民黨的陳超明、廖國棟被羈押禁見。

太平洋流通李恆隆(中)爭奪SOGO百貨經營權行賄立委案,共有7人裁定收押,其中,蘇震清(左起)、廖國棟、陳超明等3人是現任立委。(本報合成)

在進入正題之前,請大家默念三次:

「羈押不是處罰、交保不是無罪」

羈押雖然也是把人關起來,但跟我們一般理解的坐牢(服刑)不一樣的是,羈押發生在判決確定前,就先把你關起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把一個人羈押,至少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

1.被告已經逃亡、或被告可能會逃亡

2.被告可能會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

3.被告犯了死刑、無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罪,而且有可能會逃亡、滅證、串供

4.犯了特定罪名,而且可能會再犯

由於羈押關係到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規定不管怎麼樣,都要讓法院裁定能不能羈押。

如果被告具備以上任何一種原因,但法官或檢察官覺得沒有嚴重到需要把他先關起來,可以用另一種手段,也就是「交保」。

簡單來說,就是叫被告交出一筆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逃跑,而只要被告乖乖的沒有跑掉,這筆錢最後會還給被告。

刑事訴訟法追訴並處罰犯罪,原則上必須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判,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執行。

而羈押、交保都是發生在判決確定之前的程序,也就是說,當法院裁定把某個被告羈押的時候,不代表他有罪;相對的,交保也不代表被告從此可以逍遙法外,有沒有罪都還是要等到最後判決確定才說的算。

是不是很簡單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我交保,我被羈押,那些立委怎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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