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政黨法》且慢?!

吳瑛珠

去年的不當黨產條例與補助款的新聞充斥,制定《政黨法》的突然地引起社會關注。日前促統黨的台大事件,昨日報載為了避免黑幫包裝成政黨,因此再度的聚焦《政黨法》草案的通過。但是,也許要重新省思兩件事情,首先,促統黨的暴力事件屬於「政黨定義」的問題,亦或者屬於「違憲政黨」的問題。次者,通過如陳其邁委員所提議的四年未提出候選人,即被排除為政黨的條款,是否真的得以解決促統黨或者「空殼政黨」的問題?亦或者將會造成「排斥」小黨進入競爭的場域,進而危害民主?

日前促統黨的台大事件,昨日報載為了避免黑幫包裝成政黨,因此再度的聚焦《政黨法》草案的通過。(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首先,「違憲政黨」的宣告,如果是「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政黨,那麼促統黨的行為需「為害中華民國存在」。打學生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如果促統黨是因為「主張統一」、「共產黨統一台灣」,先排除釋字第644號解釋的討論,「主張統一」就「危害中華民國存在」?如此的推論都言之過早。因此問題在於「披著政黨外衣」的「團體」。台灣政黨數過多,主要來自於憲法與人民團體法「突然的」「一方面」給予「政黨」有「違憲解散」的特權,亦即,行政機關不得逕自宣告解散。但另外一方面,人民團體法並沒有給予政黨定義,也並未實質區隔「政治團體」與「政黨」,因此,無論是否推出候選人參與選舉,登記為政黨較具有實益。因此,透過制定《政黨法》對於政黨為定義,以促使政黨與人民團體法中的「政治團體」做區隔,是一個值得肯認的事情。

然而,政黨的定義不僅(1)區隔政黨與政治團體的差異,也(2)區隔了是否得以提出不分區名單,更(3)擁有憲法特權,政黨的違憲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在如此重要的地位下,如果我們承認台灣屬於「多元民主的社會」,則意見的多元性,也代表著政黨的多元性。為了讓多元的政黨存在,政黨的成立必須要不容易被行政機關所「操控」。另外一方面也代表著「政黨定義」的清楚。政黨的要件不明確,或者主管機關的權限過大,都代表著政黨成立與否,會存在被干預,被操控,最後有害於「政黨政治」,更有害「多元民主」。

「政黨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廢止其備案。」陳其邁委員則提出「在縣市以上的選舉」。如此的條文可能是模仿德國《政黨法》第 2條第 2 項的規定,即若一團體六年內未在聯邦或任何一邦提出候選人參選,該社團將喪失其作為政黨的法律地位。如此規定在德國並非沒有爭議,試想,從事「眾人之事」的政治目標,何以僅僅限定在特定區域?又限定「時間」?惟,德國僅僅只是「喪失其政黨的法律地位」,但並未喪失「參與政黨票」。台灣在沒有相應的選舉法變更之前,凡不被認為是政黨,即可能喪失候選資格。如此以來,相應的措施只有:選舉前再去登記為政黨。則勢必的,將會造成選舉前政黨登記爆炸,參選爆炸,如此是否有利於選舉經濟,可能需要重新思考。

再者,民主所強調的是多元民主,政黨搜集、經營、傳播意見,提供人們選擇,最後在「選舉的競技場」中「代表特定的意見」,並一較高下。因此,選舉結束就是下場選舉的開始,一個選舉前匆忙登記的政黨,如何有效「經營」並「散播」自己的意見,並進而將自己的代表送進「議會」,不僅有所疑問。更有疑問的是,選舉的失利將可能導致無法取回選舉保證金、無法獲得席次分配,以及沒有「選舉補助款」,如果加上《政黨法》草案中「嚴格」的政黨財政籌措方式,「人力」與「財力」欠缺的情況下。得以代表社會新動力、新意見新政黨、小政黨,如何存活?多元民主的多元,除了大黨還剩下多少?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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