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下)

理想的法律制度,不為任何特定群體的利益服務,而是一套公正解決紛爭、維護社會集體利益及內部和諧的機制。槍制管制所形成的社會安全;保護保育類動物避免拿去營利,確實值得大家共同努力。然而我們是否應該要為了看似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我們所謂的「文明」,而犧牲原住民對於他們的文化認同?

龍建宇

續上篇

法官的想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本案當中,法官第一個面臨到最大的問題就是被告王光祿所持有的「那把槍」。
法官認為,首先,關於本條允許「獵槍」,是指「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獵槍,殺傷力通常比較小,本案當中,王光祿說那把土造長槍是在河床撿到,所以不是自製而持有的獵槍,然而雖然是在河床撿到,也有可能是符合原住民文化所製造的。

然而,本案的土造長槍經過鑑定後,發現是使用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可以在拉開槍機拉桿後裝填散彈的長槍,而這樣的散彈型式的長槍殺傷力很大,持有它已經逾越了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用的範圍。所以法官認為本案的土造長槍並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20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依一般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論罪科刑。

本案當中,法官第一個面臨到最大的問題就是被告王光祿所持有的「那把槍」(記者王秀亭攝)

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官認為,本案獵捕保育類動物的行為,並不在其所屬部落的文化祭儀之際。原因在於,如同被告所說自己獵捕山羌是供自己還有家人食用,況且那時候並沒有特殊的文化慶典,因此不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一的保護原住民文化的範圍內。因此,被告捕殺保育類動物的行為,必須要回到同法第18條第1項判處刑罰。

一起思考

首先,原住民常認為,自己持有獵槍是為了狩獵,為了完成他們文化的一部份,而且實際上,獵槍和狩獵申請的審查門檻與限制之多,常常申請趕不上祭典的時間。因此即便知道自己違法,但對於所規範的法律不具有認同感,他們覺得他們拿槍是為了狩獵,不是為了傷害別人。然而,社會上卻已不再將狩獵這件事情視為文化的實踐,反而被污名化為潛在犯罪行為。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之部分,一方面而言,基於有限的生態資源,規劃狩獵的特別期間、特定種類,讓自然資源可以休息而繼續繁衍,看似為正確的見解,如果允許所有的原住民族在任何時間點都可以上山狩獵,我們還能夠有效地保護台灣的生態、物種嗎?

但是,站在原住民的角度思考的話,原住民「『平時』狩獵與食的日常生活」,不值得被法律所保護嗎?如同之前所述,原住民的文化與日常生活還有原住民與土地的連結,國家規劃國家公園或野生動物保留區,進而規制狩獵的活動,這樣的法律建置正可以說明強權統治者可以透過法律規則與時間的因素,達到控制與改變原住民生活習慣的效果,是否為正確的呢?

後記

寫到這裡,小編不禁想起在電影賽德克巴萊的經典台詞:「如果文明是叫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帶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雖然現今台灣社會不如同日治時期蠻橫的對待原住民,然而面臨的問題卻是一樣的:

的確,理想的法律制度,不為任何特定群體的利益服務,而是一套公正解決紛爭、維護社會集體利益及內部和諧的機制。槍制管制所形成的社會安全;保護保育類動物避免拿去營利,確實值得大家共同努力。然而我們是否應該要為了看似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我們所謂的「文明」,而犧牲原住民對於他們的文化認同?

小編並沒有確切的答案,然而卻點出了這樣的問題:這個社會存在著不同的文化,法律到底適不適合用主流的文化去改變他人?

這樣的難題,確實值得大家思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龍建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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