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上)

多元的社會生活中,難免會有不同的價值或目的互相衝突,因此,就法律所為的價值「調和」是需要的。

龍建宇

最近網路上不少聲援布農族人王光祿捕獵案的聲音,認為判決結果已經侵害了原住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權。在本案中,布農族人王光祿在102年間,因為「90多歲的媽媽吃不慣一般家裡養的肉」,所以上山去狩獵,然而最後卻獵殺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檢方發現後,除了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在「非傳統祭儀期間」狩獵保育類動物,而且持有土造長槍(據稱是在河床中撿到的),亦以違反了《槍炮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為由起訴。最後法官判決王光祿有罪,應受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事實上,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0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確認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來促進文化多元之價值,並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

在憲法之外,國際人權法也肯認原住民的文化、生活權是重要的基本人權。原住民族透過對於群體文化的認同,還有其與土地的聯繫,產生一定的文化、生活、宗教,構成其人格價值重要的一部分。這些構成他們對於自我、群體認同的種種,都是在法律下應該要受到保護的。

最近網路上不少聲援布農族人王光祿捕獵案的聲音(記者花孟璟攝)

而在原住民的文化中,他們與土地的連結並不只是居住,而是他們與山林共同分享共同生存,相互依賴著;因此,對於日常生活的狩獵,已經成為其文化生活的一部份。而狩獵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所代表的,不僅是物質層面的,還包含了精神層面的意義。由於自然與生態乃原住民生狩獵的根源所在,所以原住民向來以尊敬自然與畏懼自然的態度,學習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

然而,在多元的社會生活中,難免會有不同的價值或目的互相衝突,因此,就法律所為的價值「調和」是需要的。誠如法院在判決中所說「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我實現而實施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與保育野生動物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值衝突;而面對此等衝突究應如何調和、取捨,即應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住民打獵文化」與「社會安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中,禁止國民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持有子彈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範所要達到的目的在於:利用管制私有武器的方式,而保護社會上每個人的安全。

回溯1983年立法之時(註1),原住民立委就已經提出:獵槍跟魚槍都是原住民生活中重要的工具,他們從日治時代以來就開始用他們打獵、捕魚,已經儼然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在他們的文化中絕對不是拿來殺人用。這樣的訴求在當時就已經受到支持,因此立法院當時就有試著去調和兩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20條第一項規定,一般人製造或持有槍枝是要受「刑罰」,但是如果原住民持有魚槍、獵槍經過事先許可,就可以不用罰,就算未經許可,也是以行政罰罰錢,不會被科刑。其中修正立法理由更有說到「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

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打獵文化」與「永續發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禁止捕殺保育類動物,違反者依照同法第41條第一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所以有此規定,目的在於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物多樣性等。然而,立法者也意識到原住民在傳統生活上,與生態環境密不可分,他們靠山吃山,與環境共存共榮。

本條的規範目的為(註2):將原住民狩獵之傳統文化限縮於相當期間,並錯開野生動物種類,使野生動物休養生息,表現原住民族順應時序與自然共存共榮,以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傳承。

註1:「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註2:第21條之一:「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待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龍建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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