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台南警察執勤遇害,政府擬修法放寬警械使用,學者為此投書檢討用槍時機,並建言完善「拘捕逃犯」使用警械規範。關此,宜併檢討開槍後續責任法制。
前見張姓警員開槍擊斃黎姓竊嫌,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纏訟多年,終獲判無罪。黎男家屬請求國家賠償,經法院審認張警用槍合法,乃判國家免賠,但張警仍基於道義給付八十萬元。
現行國家賠償的原理是,當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且出於「故意」或「過失」,致人民受害,由償付能力比較高的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以確保人民實際獲償。然而,論究國家責任,或應進一步採納「無過失責任」制度;縱使國家行為合法正當,仍應補償因公權力正常運作而遭受損失的人民。
警察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重大安全之立即危害而開槍,是使社會群體獲益,擊中罪不至死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誤傷無辜路人,令人民受害逾越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的程度,構成「特別犧牲」,理應由社會群體平均分擔,就必須由國家出面承擔責任。如此,既可讓人民受損後及早獲償,也能讓警察用槍無後顧之憂。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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