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砲打警鴿,誰該下台?司法用槍審查才是禍首

林書立

日前台南發生殺2警奪槍案慘案,郭董捐款並發文痛批,警員用槍時機、外役監與死刑等議題,更點名要有人負責下台。事實上,內政部長徐國勇上任以來,不斷為警喉舌,從制度面及行動面爭取許多警察權益,包括修法加重襲警及聚眾鬥毆犯刑責、爭取國道警危險加給、積極推動警車及警用設備汰換、爭取警消就醫權比照國軍減免、建警消社宅讓執勤無後顧之憂等照顧基層作為,要求徐國勇下台無疑等同大砲打警鴿。

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

平心靜氣檢討,最該下台的罪魁禍首是—不合時宜的司法用槍時機審查。

殺警奪槍案發生在治安良好的台灣,引發人神共憤,雖然警械使用條例近期修法,納入國賠的方案,但深究警察不敢大膽用槍,絕對不是因為後續賠償問題,核心原因是一旦開槍,就要面對曠日廢時的司法調查,由於司法實務往往以事後諸葛的姿態,想著德國的大砲不會打小鳥,槍口往上一寸就打不死逃犯。

用槍的員警若打傷人,立即墮入「涉案待查」的「汙點」泥淖,由於當前司法體系極為重視被逮捕者的人權,用槍調查一開始的假設前提即是「用槍能解決這問題嗎?「除了用槍外別無他法嗎?「打擊範圍有避開致命部位嗎?」然後,開槍的員警短則兩三年往來於司法實務單位「探討」比例原則,長則刑事訴訟後,再深入研究「警械賠償」、「國家賠償」、「個人賠償」的三賠競合,開槍的執法人員如何不身心俱疲?如何大膽用槍?

是的,警察用槍時機絕對不能僅以「大砲打小鳥」比例原則來進行事後審核,因為「大砲」不會遭到「小鳥」的攻擊,可是警察人員所面對的往往「不是一隻小小鳥」,因此半個世紀以來,我國「警察用槍」之審查,通常都是司法大砲打警鴿。

正確的用槍時機審查,首要考量應是確保警察自身安全,其次考量警察是否在保護社會大眾安全,至於那些故意不遵從警察依法要求的人,他已經選擇要成為治安危亂因子,他們不是小鳥,而是想要打警鴿的大砲。

蔡總統與內政部長徐國勇一再正式呼籲大膽放寬警察用槍時機,我們也要大聲疾呼,對於審查警察用槍時機,首先要考慮的切入點是「執法安全情境」,因為警察是血肉之軀,不是堅不可催的大砲,而不遵守警察命令者更非「小小鳥」,因為執法人員面對的是「不可控制的風險」,絕不是「安全環境下的大砲打小鳥」,因此,要求支持警察的部長下台,是邏輯謬誤,還應該務實地讓嚴重脫節的「用槍時機司法審查」下台,才能避免大砲打警鴿。

(警察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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