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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荒謬劇不只在司法節上演

◎ 吳景欽

監察委員陳師孟,針對二○○九年司法節慶祝會的諷扁劇,進行相關的調查,這是否是以大砲打小鳥,自有見仁見智之看法。惟於扁案裡,所凸顯的檢察權濫用,實更該成為關注之焦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陳前總統卸任後,檢察官立即對其為境管,即限制出境。只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裡,並無限制出境之規定,司法實務卻將限制住居擴張解釋至此,是否有違程序法定,一直備受爭議。就算勉強承認限制出境屬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二八條第三項,無論是經拘提、逮捕或自行到場的被告,只有經檢察官訊問後,而無羈押必要,才可為限制住居。而在陳前總統剛卸下職務,也尚未被列為被告、更未經傳喚與訊問之際,特偵組就急於對之境管,或許展現檢察權的高效率,卻完全無視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這種先境管、再慢慢找證據的舉措,似乎成為檢察權行使之常態。如前華揚航空公司董事長郭清江博士,於二○○八年三月,被特偵組設定為貪瀆犯罪被告,也立即為限制出境之命令,但因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制住居期限多久之限制,就使案件一躺五年,最終卻為不起訴處分。此案雖以無犯罪嫌疑為偵結,但郭清江於此期間,既無法出國探望親人,亦無法參與任何國際學術會議,更得背負莫須有的重大罪名,如此的身心損失,又要找誰討公道?

前華揚航空公司董事長郭清江博士,於二○○八年三月,被特偵組設定為貪瀆犯罪被告,也立即為限制出境之命令,但因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制住居期限多久之限制,就使案件一躺五年,最終卻為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而在扁案偵查期間,特偵組更離譜者,即是偵查不公開的違反。原本,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既為防止證據遭湮滅,也為保障第三人的隱私權,更在防止輿論的未審先判。惜於扁案偵查期間,資訊大公開,已無庸言,特偵組甚至召開記者會,叫承辦檢察官排排站,宣示辦不出來就走人的荒謬行徑,既將偵查不公開視為無物,更讓人有檢方只為入人於罪之感。

當然,這種偵查大公開的現象,也非只針對陳前總統,舉凡如八里雙屍命案的媽媽嘴老闆與股東, 或者是去年某位被誣指為殺害閨密的模特兒,也都是其中的受害者。這也令人感嘆,若對一位卸任總統,檢察權尚可如此濫用,則於平凡百姓,又該如何面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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