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怡凱
把憲法裁判拿來公投,這在法理上是絕對說不通的事。
法院裁判講的是「客觀規範」,公投講的則是「主觀意願」,兩者的性質本來就是兩回事。再說了,如果憲法裁判可以公投,其他裁判又為什麼不能公投?那好,以後藍白黨員如果涉案獲判無罪,要不要也拿來公投?公投輸了直接行刑槍斃,如何?
這樣的話,大家還講什麼法律?講什麼法治?全部靠政治宣傳就好了。實質來說,參與公投的人民也是一種「憲政機關」,依照憲法行使權力,並不凌駕於憲法之上。要是對憲法裁判有所不滿,體制內的應對之道就是修憲,並應適用嚴格的修憲程序。倘若憲法裁判可以用公投推翻,就等於是可以用普通公投來架空憲法明定的修憲程序。這樣的立法,很明顯是違憲無效的。
當然,藍白也不至於蠢到連這種法案會被憲法法庭宣判無效都看不出來。他們的算盤是:屆時發動鋪天蓋地的政治宣傳,攻擊憲法法庭就涉己事務作成裁判,進一步削弱憲法法庭的權威。
說到底,這種明顯違憲的法案在閣揆副署這一關就應該擋下來,根本不應該讓它有公佈生效的機會。否則,憲法法庭(連帶整個法治基礎)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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