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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憲法法庭死刑合憲判決之我見我思

◎傅馨儀

2024年9月20日是台灣司法史上歷史性的一刻。司法院憲法法庭對於死刑是否合憲作出合憲裁判,並同時落實國際法上兩公約及國際人權委員會意見為憲法判決,呼籲死刑判決必須在個案情節最嚴重之犯罪才可以適用。

憲法法庭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資料照)

何謂「最嚴重之犯罪」?向來並無統一的定義。本次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逐案情形分別從憲法權、人性尊嚴、生命權及罪刑相當性為論述,並表示必須要經過非常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方能判處死刑,例如:刑法第348條第一項唯一死刑案件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判死有違反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沒有考慮到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訴訟防禦能力不足及第三審最終審的刑事審判沒有完整的律師辯護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本次大法官們依照其專業與見聞提供同意與部分不同意見,納入多元化的邏輯思辯,也讓台灣司法就死刑的討論再更往前跨出一步,應值得贊許。

你是否也很好奇,大法官們做出憲法法庭的判決,怎麼會考慮這麼多?甚至還有很多的不同意見書在腦力激盪。或許我們在當下21世紀的AI科技世界很難想像,早在600多年前的14世紀到18世紀間,擁有高超藝術文化的中世紀後期的歐洲,曾有一段時間的「女巫審判」,那是一段充滿迷信和恐懼的黑暗時期,更是人類司法史上不願被回顧的黑歷史。當時的歐陸社會對「惡」的認知源於宗教信仰和國家司法公權力結合,認為女巫會對社會和宗教秩序產生重大威脅。許多一般人(尤其是女性),在毫無客觀事證、甚至是捏造的證據下被指控為巫師,而遭到嚴刑拷打,其中更是不乏是「女巫」之間的相互指控,而全數遭受丟入火中活活燒死,以火刑或絞刑等方式處決。生活在現代文明社會的我們看起來,會認為女巫審判嚴重違反人性尊嚴且相當荒唐不羈,但在當時被多數人當作維護社會道德秩序和宗教純潔的工具,甚至廣受大眾的信賴。

時代的巨輪持續在進步中,並未停歇,因此我們必須時時刻刻反省,現在當下我們的所思所想,是否是能體現真正的正義?你我現在所堅信的價值,是否能在百年、千年後,依舊能夠禁得起公正且合理的審視?針對本次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判決,雖非完美,但我個人表示贊同,除了考量台灣的社會及人民接受度外,亦在國際人權的規範保障下,做出許多保障人權、生命權等正當法律程序的指引意見。如同義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所言,死刑對於遏制犯罪未必有效,執行死刑是否能達到懲罰進而有威懾效果仍有疑義。但現階段台灣法律在死刑存廢的這個議題上仍未有全體社會人民的共識,因此不論我們是否贊同大法官本次的合憲性的限縮結論,法律界定我們必須恪遵的行為標準,司法判決有其尊嚴及崇高性,均應予以充分尊重。

法律應該建立在理性、證據及人權保障的基礎上,伴隨社會變遷、當代的人權標準與時俱進。除了辯論死刑的存廢價值取捨之外,我更冀盼政府能多針對社會安全政策及受害者權益保障,付出資源與心力,建構一個治安良好,人人得以安心生活社會環境。

(筆者為平鑫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學博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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