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憲法法庭於九月廿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大法官於判決主文中宣告往後法院要判處死刑須符合七款要件,其中最重要三款厥為:
一、現行刑法上,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犯罪,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況,大法官於主文中特別提到依據《刑法》第十三條區分為直接(確定)故意及間接(不確定、未必)故意,《兩公約》所提到「最嚴重之罪刑」應僅限於行為人是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間接故意不包含在內。
二、被告於犯罪時、審判時、在監所關押時,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均不得科處死刑。
三、程序法上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評決。
整體而言,被告主觀上是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常見如縱火)不得處以死刑,被告行為時或行為後罹患精神病不得判決或執行死刑。其實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判例均已明文承認,前者如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三二六六號判決,後者如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四二八九號判決,本次憲法法庭只是明文化,雖然實益不高,但大法官有勇氣將最高法院自行發明出的各項標準予以「憲法化」,亦當有其時代意義。
多數大法官此次最具創新的觀點,毋寧是宣告程序法上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按一般一審合議庭為三名法官,二審及三審皆為五人,在死刑案件二、三審之間更可能多次撤銷發回更審,大法官宣告歷次判決均必須「全體贊成」死刑始能判死,如此嚴苛要件某種程度上可謂幾近徹底凍結死刑。
死刑判決
合議庭法官應一致決
憲法法庭也建議,有關機關應定期檢討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區分犯罪手段態樣給予不同之替代刑罰,如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之有期徒刑等,更是值得進一步關注。
按我國目前刑罰徒刑之上限極度僵化,以殺人罪為例,法定刑為十年至十五年、無期徒刑或死刑,在死刑被實質凍結下,最高刑罰將變為無期徒刑,實務上法官若認為殺人犯判十五年太過輕縱,再往上加刑種即變為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現行法須服刑超過廿五年才能申請假釋,建議可模仿日本將有期徒刑上限拉高為廿五年至卅年,數罪併罰上限拉高為卅五年至四十年,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則適當降低,讓法官針對殺人等重罪可因應不同案情,而能有更寬廣彈性的量刑空間。
眼下我國輿論及社會大眾支持廢死並不多,如何引導民眾逐漸接受沒有死刑的社會,治安單位恐需推出更有效改善治安的配套方案,發揮刑法特別預防之功能,才能收效。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