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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幼兒園餵食兒童安眠藥即為「密醫」

楊惠中

新北幼兒園餵食兒童安眠藥事件,有一極嚴重的法律問題,新北市議員及媒體皆未意識到:不論老師辯稱是家長請託代餵藥物或私自投予藥物,都涉及「密醫」問題。

《醫療法》第2條明訂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明顯幼兒園並非醫療機構(幼兒園老師亦非醫師),在沒有取得醫師執照的情況下進行醫療行為,基本上就是「密醫」,新北衛生局就此並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明顯行政怠惰。 對於用藥安全,必需經過醫師親自診察、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11條)。隨病人年紀、體重需調整劑量,依法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1條)。如此小心翼翼係為避免副作用、過量中毒,若藥物成癮需戒癮調整,不能突然停藥而造成嚴重後果。

新北幼兒園餵藥事件,有一極嚴重的法律問題:不論老師辯稱是家長請託代餵藥物或私自投予藥物,都涉及「密醫」問題。(本報資料照)

單方的巴比妥鹽是一種第三級管制藥品,領受人須持管制藥品專用處方身分證明簽名領受,並造冊登記。醫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醫師法》第19條);那麼幼兒園老師並非醫師,餵食兒童安眠藥即為「密醫」。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否則即屬毒品,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次幼兒園事件已涉及刑事案件、「密醫」行為,若在執行醫療行為中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醫療事故致人死傷,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71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故意傷害/重傷罪(刑法第277、278條)以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等。

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醫師本應由其親自、監督、指示始能進行之醫療行為。予不具有相關醫事人員證照資格之人執行,又未於執行過程中在場指示、指導或監督,任該人員對病患進行醫療行為,已有促成非法醫療行為之進行、完成。不具合法醫師資格者,應認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且應與該不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成立《醫師法》第28條之密醫罪。亦即,本案例幼兒園老師均應論以違反《醫師法》第28條而依密醫罪論罪判刑。

註:

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8號刑事判決。

(作者為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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