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倫
A 和 B 向來都熱衷於網路購物,但最近因為「中國武漢肺炎」的關係,兩人也都告訴自己避免去人來人往的地方,乖乖在家裡逛逛網拍比較實在。
昨天晚上 A 、 B 同時看到了某個相機鏡頭,原本要「10萬」,現在居然只要「1,000」!
A決定買「一個」自己用,而B覺得「我還不買爆!」,直接一口氣訂了 15 顆鏡頭,打算之後另外找地方賣掉。
賣東西「標錯」怎麼辦?
在民法上,這叫做「意思表示錯誤」,就是「心口不一」的情況,也就是我明明心裡想的是這個商品要用 10 萬元來賣,結果不小心跟人家說成我要用 1 千元來賣。
如果 廠商是因為不小心在商品上架時把價格少打兩個 0 ,實際上 C 廠商想賣的價格是 10 萬元,這就是典型的意思表示錯誤。
怎麼辦,可以補救嗎?
民法規定意思表示錯誤的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可以把他曾說過的話收回去當作從沒講過,但必須要講錯話的人「自己沒有過失」才可以喔!
這樣的條件並不容易成立,畢竟大家的嘴巴都長在自己身上,如果東西說好要賣了結果又可以任意反悔不出貨,那對市場的交易秩序來說也不是好事,這樣誰敢玩網拍!
像是本案件的狀況,如果是被駭客入侵,才變成一千元,這樣就不是廠商的過失了。
那如果是廠商只是單純自己標錯價格,A、B可以請求出貨嗎?
因為網路購物的性質,有時候賣家是想要藉由比較浮誇的促銷活動來衝高整個網路店面的瀏覽量,以此作為一種廣告手段,消費者不一定可以理解賣家的想法。
因此 A 如果買了一顆鏡頭要自己拿來用,比較有機會請求廠商出貨,畢竟廠商是因為自己的疏失才標錯價格的。
但是!但是!民法另外有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就是所謂的誠信原則。
也就說,當我們做任何民法交易時,都不可以不誠實不遵守信用。
例如 B 發現廠商沒有限制下單數量,一口氣爆買了 15 顆鏡頭,用少少的價格買到150萬元價值的產品,且 B 早就發現,其實廠商標錯價格。
因此在這樣情況底下,法院就有可能因為 B 沒有遵守誠實信用,並且考量廠商的損失,判決廠商不需要賣給 B 。
當然,還是這樣的狀況還是要視個案而定喔,不是每一次都是這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