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總統府來函

鄭文龍先生投書「蘇貞昌與馬英九 賴清德參考」一文,本府說明如下。

首先,「博士的家」是民國八十三年間興建,距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只有五年。當時建商仍存在,且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在法律上對受災戶較為有利。反觀「東星大樓」於民國七十二年間興建,距九二一大地震已十六年,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對受災戶較為不利。在建商早已倒閉的情形下,北市地政事務所協助凍結相關涉案人員不動產之移轉及分割,以防止脫產。惟經法院查封涉案人的財產,價值僅兩億餘元,且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可求償的金額極少,與受災戶請求賠償廿六億元金額相去甚遠。雖經市府多次協調雙方和解,仍無結果,此非市府工作不力,而是條件太不利。

東星大樓興建距921大地震已16年,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對受災戶較為不利。圖為重建後的東星大樓現況。(記者廖振輝攝)

其次,建管機關核發建照作業,相關規定並未明確要求「實地審查」或「書面審查」,惟法院審理結果係採「實地審查」說,倘接受法院的見解,所有施工瑕疵均可歸責於勘驗人員,無非是課以勘驗人員「在場監工」之同等義務,以政府的人力配置,根本不可能做到。此牽涉建築管理制度,影響深遠,北市府進行國賠訴訟是不得不然。

再者,以「東星大樓」案求償金額如此龐大,且主要由建築師與建商的疏失所致,又涉及建管制度,實在不能由全體市民買單。然市府在一、二審敗訴後,亦在三審前以和解方式達成賠償協議。文中所述市府「用千萬元的律師費跟災民一直打官司」、「馬英九將當時民間六億元的賑災款挪用」等語,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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