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官不是老師而監獄不是學校!

黃睿祺

2014年12月,劉志明隨機攻擊一位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持鐵鎚狠敲其頭部十四下並施加性侵,咬掉女老師一邊的乳頭後吐在旁邊,再拿走其皮包中的2000元後逃跑。近日,最高法院第三度將高雄高等法院的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圖為當時凶手劉志明殺人後騎車逃走照片及作案榔頭(左)。(警方提供)

高等法院認為劉嫌「具備強盜之故意」且「無辨識能力減損」,且認為劉嫌的教化可能性不足,只有死刑能阻止他再度對社會造成危害,然而,據報導所說,最高法院在第三度發回更審時提到,劉嫌並非預謀殺人,而是隨機殺人,罪行並不足以致死。對此,筆者對在本案中是否判死刑的因素加以探討。

根據刑法第57條刑之酌科與加減,簡單來說就是決定要判重還是輕的因素,在本案中,其中有四款最可能影響到判死與否,分別是「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還有「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跟「犯罪之手段」

首先是犯罪動機與目的,在本案中,劉嫌並非打從一開始就決定要殺害女教師,高等法院調查後認為劉嫌是在找尋前女友未果後,見到女教師才臨時起意犯罪,在這部分上最高法院認為這代表劉嫌是隨機殺人,而非有計畫性的殺人,不至於要動用死刑來防止其再度犯罪。由於法規並沒有明定隨機殺人應該要輕判或重判,不同法官對此都會有不同的見解(自由心證的概念),因此,若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見解,就有可能一直被發回更審。然而,由於發回更審的次數沒有上限,這樣一往一來除了對被害著的家屬造成相當大的壓力以外,也會耗費更多司法資源。

再來是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在本案中,劉嫌與女教師素未謀面,可能直到開庭時劉嫌才知道女教師的身分,這點有可能成為判輕一點的因素,劉嫌根本不知道女教師身分,只是因為一時不爽而殺她,無意冒犯劉先生,但若要說的直白一點的話,比起開膛手傑克,劉嫌的行為更像是沒有目的、一頭憤怒的鬥牛。當然,不是所有法官都認為隨機殺人可以因此判輕一點,也有法官認為這反而是加重刑責的原因。

接著是犯罪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劉嫌在這點上有可能被加重刑責,由於案發前被害女教師跟劉嫌無任何已知的關係往來,女教師也沒有挑釁劉嫌,完全是劉嫌自己在有清楚意識的情況下做出了殺害她的行為,為完全的故意殺人,劉嫌嚴重違反了自己應盡的善良公民義務,以本案的情況而言,大多數的法官會認為在這點上應加重劉嫌的刑責,只是加重的程度會有些許的不同。

最後是犯罪之手段,在本案中劉嫌手持鐵鎚猛砸女教師的頭部導致其死亡,可以想見女教師在生前所受之痛苦十分巨大,因此劉嫌在這點上有可能因此被加重刑責,但也不完全一定,每個法官對於何謂手段慘忍都有著各自的見解,有的法官認為只有像是滿清十大酷刑的程度才算是慘忍,而有的法官則認為只要給被害者造成相當程度的痛苦或是相當時間的痛苦持續就算是,而有的法官認為除了安樂死以外其他都是手段慘忍…

法官不是老師而監獄不是學校,刑法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所具備的預防犯罪的功能是建立在嚴厲的刑罰之上的,犯罪者因著嚴厲的刑罰所以不敢再犯第二次;而一般大眾懼怕遭到刑罰制裁因此不敢犯罪,這是刑法所存在的目的。因此,刑法的運用必須要能使社會大眾信服,不能讓民眾有犯罪後不會受到嚴懲的想法,例如近幾年有不少民眾認為殺人不會被判死刑,若這種思維開始散播在社會大眾的心中,刑法將無法發揮其原本應發揮的作用。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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