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最高法院的權威來自說理而非詭辯

趙萃文

司法院本月14日通過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未來將在司法院設立獨立的「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並由量準會訂定量刑準則,使量刑操作更為精緻,提升量刑的妥適、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以回應各界對於量刑公正及個案正義的期待。搭配即將實施之《國民法官法》,在提升司法民主性方面,目標光明遠大,無可挑剔。

搭配即將實施之《國民法官法》,在提升司法民主性方面,目標光明遠大,無可挑剔。(資料照)

然而16日,最高法院即火速駁回檢察總長所提湯景華縱火燒死六人案非常上訴,近日又將李國輝縱火害死九人案發回更審。細查最高法院新聞稿,無非在玩文字遊戲,一開頭即明言我國刑法間接故意之不法與罪責內涵,顯較直接故意為輕,故間接故意不得處死。忽視多數刑法學者早已點出刑法第13條第1、2項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在不法與非難性上並無絲毫差別,仍需視案情嚴重性個案衡量。此正如同刑法第14條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在歸責程度上並無任何區別。

由於最高法院判例具有拘束下級審法院效力,若按其邏輯,將來殺人案件由國民法官審理,若國民法官認為犯罪情節重大,應判處死刑,上訴二審後被法院認定只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無論案情如何嚴重都不能判死,無疑嚴重限縮未來國民法官的量刑權,極為不當。

或許部分司法高層認為死刑事關重大,我國民眾素質尚無法做出如此重大決定,刑法間接故意不得判死,此一見解可讓職業法官仍謹慎握有死刑適用。比較立法例上,東鄰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9年判決即指出,「因日本保留死刑制度正是全體國民的意思,所以是否要判處死刑,作為裁判員出席參與審理並完成評議,正是全體國民的責任與義務。」本月21日日本亦執行三名死刑,其內閣官房長官提到國內多數輿論咸認為,面對極其惡劣凶狠的犯罪,仍需處以死刑以維正義。我國刑法一向模仿日本,該國通說亦從未認為間接故意不得判死,否則無異實質架空死刑之量刑。

希臘大哲亞里斯多德在《辨謬篇》第二章提到:「詭辯者的藝術只有智慧的表象,沒有真實的智慧,詭辯者是透過看似有智慧但不真有智慧的方式,來謀取私利名聲之人」,望最高法院諸位法官能以此言深戒之。

(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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