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臺灣稅務救濟制度宛如九頭怪獸?

王子文

立法院本月1日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國家法律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可以撤銷錯誤的行政處分,但民眾發現,第117條根本沒有用在人民身上過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民眾若發現稅單有錯誤、重複等錯誤時,在繳納期限內,都可要求稅捐稽機關更正。如果是因稽徵機關而產生的錯誤,民眾也可不限期追回稅款。

然而,出席學者卻說不是如此!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對於「烏龍稅單」等錯誤行政處分,條文內容無法呼應實際情形,難以適用,當民眾收到稅單後,因不服先提出行政救濟,打到行政法院,法院又做出偏向支持國稅局處分的判決,事後才發現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卻不撤銷處分,導致烏龍稅單仍無法平反。

許慈美表示,民眾若發現稅單有錯誤、重複等錯誤時,在繳納期限內,都可要求稅捐稽機關更正。(記者張舒婷攝)

與會中,首度訪台的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的幕僚及法律顧問肯尼斯•雅各布森(Kenneth  Jacobsen)以運動法比喻,在球場無論輸贏,都不能受外界影響,要公平競爭,在美國每一項運動都有很多裁判,運動規則不是裁判自己規定,而是要根據運動法準則來裁判。台大法律學院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表示,在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他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筆者認同律師張天欽所提,在某種程度之下,行政錯誤不撤銷,應該比照美國律師倫理,要有懲戒的機制,才能提昇台灣成為將人民當作服務對象的國家。

日前在台大舉辦的兩岸稅法研討會中,輔仁大學法律系黃源浩教授指出,台灣行政程序法已通過實施10年了,但稅法制度上仍不重視納稅義務人作為稅捐稽徵程序主體地位,對於程序保護嚴重缺漏,導致行政救濟變成是空洞的管道。黃源浩教授並指出,台灣行政訴訟一年約8000到10000件,法國是台灣的2~3倍大,最高行政法院一年接單不到2000件,其中稅務案件只有800件。因為法國憲法上有「共同權利保護官」調解救濟侵害,納稅義務人可自己選擇救濟管道,在一般行政程序、稅捐機關或透過當地商會、工商團體等公正有力人士來進行調解,大部分案件在法院程序前就解決。難怪黃源浩教授會說,臺灣整個行政救濟制度,宛如九頭怪獸般,砍掉一個頭又會長出一個頭來,人民就算打贏行政訴訟官司,也沒什麼好高興的,因為「它」還是會再長回來。而一張違法的烏龍稅單,一次就可以讓人民傾家蕩產!

據統計近五年,每年有25.5萬透過行政救濟或更正而註銷稅款的案件,然而,我們感受不到,可否請財政部公布復查階段,註銷多少錯誤案子有哪些?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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