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律條文一字何只值千金?

◎李商

且說《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此『得』字是不得了!讓稅徵機關,擴大其權!是稽徵機關的權力被無限上綱的護身符。

台灣有很多民眾收到烏龍稅單、烏龍罰單,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可以撤銷錯誤行政處分,但民眾發現第117條根本沒有用在人民身上過,難道只是擺著好看?立法院1日上午召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為人權發聲。台大法律學院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表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這是基本原則,但在台灣卻沒有,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台灣法治應擺脫舊系統,進入新系統。

有很多民眾收到烏龍稅單、烏龍罰單,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可以撤銷錯誤行政處分,但民眾發現第117條根本沒有用在人民身上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陳志龍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且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許添財立委財政質詢時強調,「依法課稅」不是國稅局用「精神」二字,就能無限擴張的。張盛和部長口中的「所得稅法的精神」就和陳教授所強調的,租稅稽徵實務出現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是異曲同工之妙,是稽徵機關的權力被無限上綱的護身符。

法律條文一字何只值千金?『得』與『應』一字之差,卻有天堂與地獄之別,所以有良知的法官,尤其是在重大最後的關頭,都有「一念之迴旋止惡向善」。

(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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