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善印
法務部邱部長宣告再議以一次為限,第二次再議時,高檢署應自行偵查,偵查後認為有起訴必要者,即令地檢署起訴,無必要者就駁回,而不要像最高法院一再發回,讓當事人在上下兩法院間奔走,以節省司法資源並紓解民怨。這項決定值得鼓掌,也配得上新政府的新思維。
法務部長邱太三。(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我曾經碰過一位朋友因講義的章節編排與另一位教師雷同,而被該教師控訴違反著作權法。依我觀察,雖然不無侵害之嫌,但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因為抽象概念的模仿與參照,在人文社會學內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下級法院的判決就經常參用最高法院的。然而,自認為被侵害的教師可不放過,再議達三次之多,我的朋友每日垂頭喪氣,直至高檢署將該再議案駁回。此後,他一聽到「再議」兩字,就會像聽到火災警報一樣。
依目前法律,高檢署駁回再議後,若告訴人不再尋求法院救濟,案件也就從此終結,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即具有類似定讞判決般的實體確定力。因此,我的那位朋友也不必再擔心,關於上次違反智慧財產權的案件,不知何時又會被起訴。這種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的立法例,大約美、德、日各國都沒有,我認為這樣很好,因為會讓案件在檢察官手上就終結,嫌疑人此後可以高枕無憂。
不起訴處分也讓檢察官披上司法的外衣,例如民國一○四年檢察官所處理的各機關移送案件,起訴的有十九萬九千件,佔整體四十七%;緩起訴的有四萬一千件,佔整體九.七%;不起訴的有十三萬件,佔整體三十.七%;其他則有五萬三千件,佔整體三十.七%。緩起訴及不起訴加起來是整體受理刑案的四成,這種比例,誰敢說檢察官不具有司法官性質?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兼司法官?
但是,倘若案件有被害人,因有被害人監督,不起訴處分還可以讓人相信;但倘若是無被害人的犯罪,則無人可以監督。因此,這部份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了得到人民信任,我認為最佳方法應該是如同判決般地公諸於網路。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